(公开征集已结束)关于征求《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意见反馈


 

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激励广大企业(组织)提升质量水平,参照省、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嘉兴市秀洲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秀洲政发〔2021〕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20日17:30前将意见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秀湖路725号嘉兴科创中心秀洲区市场监管局703室,联系人:陈琦峰,电话:82191792,电子邮箱:cqf188688@163.com)。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增强竞争优势,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对全区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农业生产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设“秀洲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秀洲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每次不超过5家;“创新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每次不超过3家。其中工程企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不少于一个名额。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支持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企业、浙江出口名牌企业、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秀洲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评审办选聘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制(修)订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审定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提出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建立评审员库,按评审需要选聘评审员,组建评审组;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五)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资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秀洲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营运3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居于全区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工业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高于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且绩效评价结果B类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实际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

(四)申报前3年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亡人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无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受到过行政处罚;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质量奖”和“创新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 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提出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请。

第十四条  自评与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所在镇(街道、秀洲国家高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委会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评审报告提出提请审议的拟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查。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第十九条  初选公示。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向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和每家20万元的奖金;向获得“创新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和每家5万元的奖金。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纳入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改进和创新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在每年3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获奖企业或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经验和方法,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审办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并予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审办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其再次申报。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秀洲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秀洲政发〔2021〕6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6-11 截止日期: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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