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现将《江山市2024年度“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21日,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建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反馈。
联系人:胡纬霖,联系电话:0570-4018590。
信函联系地址:江城北路8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共富搬迁工作专班),邮编324100。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1日
关于《江山市2024年度“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围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目标,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共富搬迁专班)牵头起草了《江山市2024年度“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在原有异地搬迁、农民集聚转化政策大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打好相关政策补丁,调动积极性。
2.完善安置方式,满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9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集聚原则
第二部分:集聚对象及条件;明确可以参加农民集聚的对象及限制条件。
第三部分:集聚类型;明确集聚类型分为整村搬迁和零星搬迁。
第四部分:安置方式及标准;明确公寓房房票安置、商品房房票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等4种安置方式及安置标准。
第五部分:安置人口确认;明确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
第六部分:资金补偿、补助(奖励)标准;明确资金补偿、补助(奖励)标准、构成及兑换方式。
第七部分:搬迁安置程序;对搬迁安置程序进一步细化。
第八部分:保障措施;增加围绕搬迁群众关心热点问题,如就业、就学、就业等7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九部分:附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起草过程
2024年4-5月,市农业农村局、共富搬迁专班、市住建局、农投集团多次研究讨论关于江山市“农民集聚转化房票”的实施办法、江山市2024年度“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
2024年4-5月,市领导多次听取搬迁政策迭代升级及农民集聚转化房票操作规则制定情况。
2024年6月5日、6日,《江山市2024年度农民集聚转化房票操作规则(试行)(送审稿)》经江山市政府常务会、江山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2024年6月7日,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江山市2024年度“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围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目标,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县城和中心镇集聚,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根据《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打造乡村全面振兴浙江样板2024年工作要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及衢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集聚原则
在遵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坚持“城乡统筹、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群众自愿,集聚县城、产城融合,全市合力、属地管理,市场运作、灵活安置,依法搬迁、稳妥有序”的工作原则,突出“解危、脱贫、集聚、生态、共富”的工作导向,进一步优化人口、资源、生产力要素布局,持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提升县城承载能力和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安居乐业。
二、集聚对象及条件
1.全市各镇、街道(办事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和各乡所有区域拥有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所有权的对象或江山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外符合农民建房资格条件的无房户。
重点搬迁范围:①计划整体搬迁的自然村;②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区;③农村C、D级危房;④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区域;⑤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征迁范围;⑥自然村分类管控中的限建村、禁建村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⑦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⑧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划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区域;⑨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
2.选择公寓房房票安置、商品房房票安置、托底安置的,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退出原宅及其他附属设施且收归村集体。选择市、镇两级迁建安置点集体土地建房的,自愿放弃原合法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原宅及其他附属设施且收归村集体。本次安置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3.以户为集聚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集聚对象的认定及分户条件,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规定的“宅基地管理户”标准执行,允许置换安置。
4.资格和产权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审核认定。
三、集聚类型
集聚类型分为整村搬迁和零星搬迁。
1.整村搬迁是指自然村或行政村整体搬迁的类型(是否达到整村搬迁条件,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
2.零星搬迁是指除整村搬迁以外其他符合搬迁条件的类型。
四、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公寓房房票安置
指选择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购买国有(出让或划拨性质,下同)土地公寓房安置的方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户,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若安置户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公寓安置面积,达到或超过高一档安置面积时,按进高一档确定可安置面积。
2.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户,可享受60平方米的可安置面积,若退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进档享受100平方米的可安置面积。
3.安置户享受的可安置面积按政府核定的安置价购买(有房户与无房户可享受的政府安置价每平方米相差600元),超过可安置面积的增购面积按政府优惠价购买,每户可享受的增购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户购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可以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五年后上市交易。
4.安置户(无房户和非农户除外)可根据自身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在本户可安置面积范围内进行减档安置,每户减档面积不得超过 40 平方米,减档面积按照安置区块政府安置价进行补偿结算,若减档后仍有面积差额的视为安置户自愿放弃不予补偿。减档安置政策与安置人口增计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5.国有土地公寓安置房的政府安置价、政府优惠价以安置小区当年政府公布价为准。
(二)商品房房票安置
指选择在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购买住宅商品房安置的方式。
1.房票票面价值按照本《意见》确定“资金补偿、补助(奖励)标准”享受的补偿、补助(奖励)计入房票金额。
2.选择房票安置的,除了可以享受房票票面价值外,还可以享受购房当地配套的相关购房奖励政策,具体标准以各地出台的政策文件为准。
3.商品房房票及相关配套政策仅适用于符合本《意见》中选择商品房房票安置方式的对象专属享受。
4.商品房房票实行总量控制,用完即止,具体实施细则以住建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
5.使用房票购买的住宅商品房,自购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迁建安置
指选择到市、镇两级迁建安置点,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安置的方式。无房户不允许选择迁建安置方式。
1.迁建安置以户为对象,“户”的认定严格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执行。每户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具体面积由各个安置小区规划确定。安置小区建房管理应严格按《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管理办法》(市委办〔2018〕103号)执行。
2.选择到市级迁建安置点建房的安置户,允许跨乡镇进行安置;选择到镇级迁建安置点建房的安置户,允许跨村进行安置。
3.宅基地的价格采取有偿竞位方式确定。
(四)托底安置
指符合相应条件的搬迁对象选择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公共租赁用房或乡镇(街道)、村集体提供的梯度安置周转房租住的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选择托底安置的搬迁对象,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保留其公寓房购买资格。
五、安置人口确认
家庭人口按本户在册人口计算,不含挂靠人员;属本户家庭在册城镇居民,若未享受过一切房改优惠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能享受奖励和补助。具体安置人口参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中“建房人口”的认定标准执行。其中,增计的安置人口只能享受安置面积,不能享受奖励和补助。
六、资金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搬迁对象须全部退出集体土地上的原住宅及附属设施,将名下所有集体土地房屋及宅基地全部收归村集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过户)登记后,方可申请补助。搬迁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补助金额负责发放等额面值的“共富券”,搬迁对象可在完成安置时中凭券等额折抵现金使用,“共富券”结算兑付工作由市政府指定单位负责,所涉资金的来源与保障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统筹,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一)搬迁奖励补助
1.人口搬迁补助。选择公寓房房票安置、商品房房票安置、托底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 3 万元/人予以补助。
2.按期签约奖励。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选择公寓房房票安置、商品房房票安置、托底安置的按1万元/人予以奖励,其中选择迁建安置的按 0.6 万元/人予以奖励。
3.按期搬迁奖励。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且腾空处置到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选择公寓房房票安置、商品房房票安置、托底安置的按 1 万元/人予以奖励,其中选择迁建安置的按 0.6 万元/人予以奖励。
(二)房屋及宅基地退出补偿
1.房屋退出补偿。根据原合法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框架(砖混)结构200元/㎡、砖(泥、石)木结构100元/㎡补偿。
2.宅基地退出补偿。根据原合法住宅核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按100元/㎡补偿;原合法住宅核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超出部分,按30元/㎡补偿。
3.集聚安置奖励。对选择江山城区公寓房房票和商品房房票安置的安置对象,按照原合法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100元/㎡奖励;经认定达到整村搬迁标准的,按照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额外予以200元/㎡奖励。
(三)整村搬迁清零奖励
计划整体搬迁的自然村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通过,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确定当年的自然村整村搬迁计划。对列入当年整村搬迁计划的自然村内所有搬迁农户经认定于当年已全部实现搬迁清零的,按 1.5 万元/人予以奖励。
(四)低收入农户补助
符合省级异地搬迁标准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除按规定享受搬迁奖励补助和退房退地补偿外,可额外获得 3 万元/人的困难补助,但不得同时享受整村搬迁清零奖励等其他补助。
七、搬迁安置程序
启动报名→搬迁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审核→统一公示→签订协议→腾空处置→分类安置→安置到位→建档跟踪。
八、保障措施
1.创新户籍改革。深入推进与户籍制度相关的配套改革,创新建立电子社员证制度,切实保障搬迁农户继续享有在原村的各项合法权益,搬迁农户在原村的承包地(耕地、林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可继续享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收益分红权。
2.资源资产盘活。所有享受搬迁政策的农房和宅基地均收归村集体,由市农投集团牵头进行甄别认定为“可复垦利用”和“可复兴再用”两种类型。对“可复垦利用”的,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实施统一复垦;对“可复兴再用”的,实施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引入产业,发挥其综合效益。引导搬迁农户将原有山林、耕地等生产要素通过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增加财产性收入,有条件的乡镇和国有企业应积极承担收储、流转、经营管理等服务职能。探索建立共富搬迁县域迁出(入)地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指标核算转化体系,推动迁出(入)地GEP向GDP转化,探索迁出地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及绿色金融变现路径。
3.数智服务平台。加快构建数字化管理平台,持续推进“聚富宝”迭代升级和数字赋能,构建“人、地、房、钱、岗”城乡联动数字工程,实现各类盘活资源“一图统览”,实现各类民生事项“一网通办”,实现全生命周期“一键跟踪”,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全面打造全市农民集聚搬迁数字化场景,高效推动农民集聚安居工程“搬迁”、“盘活”、“安居”、“共富”等各个维度的工作衔接,提高搬迁农户融入城镇的能力和搬后资源盘活利用的效率。
4.医疗保障政策。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合理配套建设安置区块医疗机构,按标准配备医疗设备及医护人员,保障搬迁群众就近看病需求,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水平。搬迁农户可享受免费体检、家庭医生等政策。6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一次。实行家庭医生签约,对搬迁农户中的患病重点人群根据个人情况提供至少一年两次上门随访和经常性健康指导。
5.就学保障政策。完善公共教育服务,精准掌握搬迁群众子女就学需求和安置区块教育资源供给情况,完善安置区块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就近入学,加强师资力量配备,保障搬迁群众子女享受优质教育的权利。增加随迁子女入学选择权,对符合条件的搬迁随迁子女,新生在安置地划片就近入学,同时在签订搬迁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可继续保留原户籍地入学政策。
6.就业保障政策。把搬迁对象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专门设立安置区块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党建促就业联盟,跟踪就业状况,积极对接安置区块企业,为搬迁群众提供推荐、咨询、培训“一站式”就业服务。研究出台就业补助政策,提高安置区块公益性岗位数量。鼓励在搬迁安置小区及周边发展来料加工,打造“零工市场”,为搬迁户提供就业机会,帮助搬迁户实现“家门口”就业。
7.金融贷款政策。进一步推动金融助力保障服务,依托共富搬迁数据信息系统,搭建全市搬迁农户政府背书的金融信息对接平台,鼓励银行业为“共富搬迁”人群房贷、家装、创业等方面提供贷款贴息或优惠金融产品,推进农民信用贷款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农户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
九、附则
1.以常住人口30人以下、基础设施薄弱等自然村为重点编制整村搬迁三年计划,原则上被列为整村搬迁计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今后不再进行农民建房审批,不再安排四好农村路、村庄整治、供电、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投入。
2.因传统村落、文物保护等原因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确有保留价值的房屋,在搬迁对象腾空搬离且将房屋产权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后,视同拆除。此类房屋要在产权证上注明“共富搬迁保留房屋”字样,镇村两级要专门建立保留房屋台账,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搬迁对象以支付租金等方式变相保留房屋使用权利。
3.搬迁对象经统一公示取得安置资格后无故放弃的,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户口未纳入社区管理的搬迁对象,须将户口迁移至安置点所在地。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户名义非法转让、买卖或占有安置宅基地;对弄虚作假获得集聚安置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注销安置房所有权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自施行之日起我市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政策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已完成安置的搬迁对象按原有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