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要求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现就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7月2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7月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综合处。 联系人:江先生 联系电话:0578-2669278 联系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0号 附件1.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送审稿)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对象及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三、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 (一)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二)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项目的地下建筑为单一用途的,按地上部分用途标准征收,非单一用途的,按住宅或非住宅面积占比较大者的主体用途标准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面积,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需退还配套费差额的,由征收部门填写非税收入(财政收入)退还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差额退至征收部门账户,再退还建设单位和个人。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征收标准 1.丽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项目 (1)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2)非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2.县(市、区)项目 由各县(市、区)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定指导标准幅度内提出本地区具体征收标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减免政策和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详见附件 1)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征收部门填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附件 2),并提供相关材料,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减免政策的直接予以减免。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预算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六、票据管理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七、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八、监督管理 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九、其他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附件:1.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附件1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含幼儿园) 校舍建设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13〕103号 |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发〔2023〕14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3〕25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基本情况 |
| 减免内容 及理由 |
(盖章)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 认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征收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1.申请人应同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证明材料能够充分证明符合减免条件的,可免填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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