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丽水市财政局拟对《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1〕167号)进行修订,起草了《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通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0号,丽水市财政局农业处。

二、电话反馈。联系人:沈女士,联系电话:0578-2669556

三、反馈时间。2024年5月27日-2024年6月4日。


丽水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暂行)》(丽政办发〔2020〕84号)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经费管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根据财力状况预算统筹安排,围绕共同富裕目标,用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政策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我市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全面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职责分工

(三)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管理。

(四)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参与制定相关专项政策,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预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等,视情开展绩效评价,督促指导资金规范使用。

(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乡村振兴及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本部门年度专项政策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拨等,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实等。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等。

(六)其他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负责制定归口管理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等。

(七)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全面做好下达给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确保专项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三、资金支持范围

(八)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主要扶持“丽水山耕”区域公共品牌、品质农业产业发展、粮油生产保供、乡村基础建设、农民增收共富、村集体经济壮大、“三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着力打造具有丽水辨识度的“三农”标志性成果。

(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本级,统筹兼顾县(市、区)。

(十)除上级或市级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用于对县(市、区)的一般性、常规性、普惠性工作支出。

(十一)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1.补助单位人员和运转经费;

2.修建楼堂馆所;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4.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5.农业主体个人或家庭消费;

6.其他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分配方式

(十二)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考核激励类、竞争奖补类和标志性成果类三种方式分配,三种分配的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考核激励类。根据各级对“三农”工作的重点任务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对县(市、区)的考核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开展赋分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激励。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竞争奖补类。对需要市级主导的,打通全市“三农”工作关键环节的示范性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制定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组织做好项目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等下达资金。支持对象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乡镇政府以及村集体等组织。

3.标志性成果类。根据市级主抓的“三农”战略目标,市农业农村局设立急难险重成果指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达标主体直接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对象为达标主体,如农业上市企业、国家级龙头企业、区域公共品牌培育、重要科研成果运用等。

(十三)除未到期的奖补政策,以及其他常态化支出外,其余资金原则上均应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进行分配。现行的有关政策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另行出台新的奖补政策。

五、资金预算编制

(十四)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遵循“预算法定、绩效管理、资金统筹、动态平衡”的原则。

1.预算法定。在既定的年度资金总额内谋划项目,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预算编制、审核、调整、批复等全流程工作。

2.绩效管理。改变资金安排“小、散、乱”现象,坚持问题导向,合理设立绩效目标,确保资金投入提质增效。

3.资金统筹。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除明确规定不能统筹使用的上级资金外,做到“能统则统,应统尽统”。

4.动态平衡。树立中长期规划理念,在零基预算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支出实际,结合财力情况安排资金。

(十五)在编制预算时,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根据年度乡村振兴工作和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初步安排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确定项目清单和预算明细,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十六)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内需调整的,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应征询市财政局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资金下达和使用

(十七)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其中,留市本级的专项资金,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将预算指标下达至各预算单位;转移支付各县(市、区)的专项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当年9月30日前转移支付至各县(市、区),逾期未下达的,原则上收回统筹使用。

(十八)各县(市、区)应按照市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资金、抓好政策执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绩效管理。

(十九)按照“谁主管、谁立项、谁用款、谁负责”的要求,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原则上执行进度应与序时进度相匹配。

(二十)专项资金实行年结年清制度,在预算年度未执行部分,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统筹。已下达各县(市、区)项目资金连续两年未执行到位的,期满后均由市财政收回。

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十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二十二)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及时搜集、妥善保管项目立项申报、日常管理、支付核算、完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市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监控,及时跟踪监督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五)专项资金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公示机制。公开公示渠道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网站、部门网站、官方公众号以及政务村务公开栏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相关文件印发后20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八、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4年 月 起实施。《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1〕167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丽水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发布日期:2024-05-27 截止日期: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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