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序推进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要求,由我局起草了《关于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推进农民集聚、集体征收、国有征收三张房票全市域打通使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2024年5月16日至5月27日 联系人: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10室 联系电话:0570-7881863(王先生) 联系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幸福路148号 附件1:《关于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3:《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4:《龙游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5:《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16日
附件1: 关于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共同富裕,打通市县之间的房票安置政策,保障征收(搬迁)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市域一体房票政策打通,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人民至上原则,充分尊重安置对象意愿,鼓励安置对象自愿选择房票安置,保障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坚持共建共享原则,政府、市场双向发力,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设施配套,激发安置对象使用房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稳妥推进原则,本次先行在市与县房票打通使用上开展试点,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推动县(市、区)之间房票打通使用。 二、房票类型及使用规则 (一)房票定义 市域一体使用房票(以下统称为“房票”)是用于被征收人(搬迁人)在衢州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人民币为结算标的的特定凭证。 (二)适用对象 市域范围内根据各县(市、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农民集聚转化安置相关政策,合法取得房票的被征收人(搬迁人)或房票受让人。 (三)适用房源 市域一体集聚房票适用于衢州市智慧新城、智造新城、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确定并对外公布用于市域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具体房源信息以公开的房源为准。 鼓励龙游县范围内所有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纳入房源库,龙游县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申报房源库由县住建局负责统一梳理,形成房源清单。 (四)补助标准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房票补助根据《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龙游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及相关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确定,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补助根据《龙游县 “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确定。 (五)奖励政策 房票使用对象在各县(市、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由购房地按当地房票奖励政策标准,负责兑现奖励。 (六)房票结算 房票使用对象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款大于房票票面金额时,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实际购房款小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剩余部分可在房票原出票地按规定结算。 三、组织保障 县住建局、征迁事务中心、“小县大城”专班分别负责制定出台国有征收房票、集体征收房票、农民集聚房票使用细则和操作规程;县住建局负责征集房源及准入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相关房票资金统筹保障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市域一体房票发放等工作。 四、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对象(或搬迁对象)在市域范围内购买二手房时可申请变更一次,并最终在市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后进行结算(具体以房源信息库的公开房源为准)。 (二)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商品房开发企业、相关单位、被征收对象(或搬迁对象)不得伪造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后期撤销变更网签合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房票安置补助资金等,如违法违规操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本办法与我县之前出台的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关于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是衢州市推进市域一体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充分尊重老百姓的居住选择权,有效推进市域新型城镇化和房地产去化。结合我县实际,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形成《关于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市域一体使用房票,能够在优化各县(市、区)相关征收和搬迁政策的基础上,打通市县之间的安置政策,满足征收(搬迁)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有利于缩短临时过渡周期、盘活存量房源、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关于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为落实打通市县之间房票安置政策的工作部署,起草了本实施办法,推进农民集聚、集体征收、国有征收三张房票全市域打通使用,提高房票转化率。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共同富裕,打通市县之间的房票安置政策壁垒,有序推进市域一体房票使用,保障征收(搬迁)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办法》拟分三部分(详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市级房票指导意见,坚持人民至上、共建共享、稳妥推进的原则;第二部分是房票类型及使用规则,明确房票定义、适用对象、适用房源,同时对补助标准、奖励政策、房票结算的方式进行确定;第三部分是组织保障。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市域一体使用房票政策落实落细。第四部分是附则。 五、起草过程 1.2024年4月28日-5月13日,县府办、资规局、住建局、征迁事务中心、“小县大城”专班多次研究讨论关于龙游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实施办法政策框架。 2.2023年5月14日,县资规局根据讨论意见,形成实施办法初稿。 3.2023年5月15日,分管副县长及县长听取汇报。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附件3: 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及房票安置的定义 (一)本办法所指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给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通过自行购房解决住房问题的行为,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的适用范围 在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或商业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方式,且自行购买用于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三、房票的定价机制 (一)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被征收人可申请将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腾空搬迁奖励、组(或公寓楼幢)完全签约奖励、征收争先奖励等纳入房票。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给予补助奖励。具体在各项目征迁方案中予以确定。 (三)未使用的房票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被征收人可向房票发放单位申请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不计息),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奖励。 四、房票的发放、使用及变更 (一)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补偿安置协议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腾退被征收房屋后,根据申请发放房票。 (二)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出具多张房票,但房票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被征收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三)被征收人本人死亡的可以继承,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更名手续,房票兑付期限不变。 (四)房票自实施单位签发房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使用截止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之日为准。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购置房票房源的,房票自动失效。 五、房票结算 (一)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不计息)由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补助奖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为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主体结构验收、项目竣备等阶段按一定比例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资金。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后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 六、其他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房票使用人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一经发现,取消房票使用人的房票使用资格及房票安置补助奖励,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适用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票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房票使用人应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导致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房票使用人不可将房票用于赠予、抵质押、非法套现。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若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或解除的,房票和房票安置补助奖励实际使用金额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退还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扣除已发放的款项)支付给被征收人,取消房票安置补助奖励。 七、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4: 龙游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优化安置房源的多元化配置,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房票及房票安置定义 (一)本办法所指房票是征收实施单位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发放,且在特定期限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比照产权调换政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通过自行购房解决住房问题的行为,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二、房票的适用范围 在龙游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方式,且自行购买用于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三、房票的定价机制 (一)房票价格参照征收项目所在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扣除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购房成本后得出。 (二)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根据我县集体土地房屋征迁政策、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确定。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的,其补偿、补助、奖励参照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人可申请将被征收房屋补偿、网格奖、签约奖、腾空奖等补偿奖励纳入房票。 (五)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给予补助奖励。具体在各项目征迁方案中确定。 四、房票发放与使用 (一)房票的发放。被征收人应在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补偿安置协议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腾退被征收房屋后,根据申请发放房票。 房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不计息。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出具多张房票,但房票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 被征收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二)房票的内容。房票应当记载征收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受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三)房票的使用期限。房票自实施单位签发房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24个月,使用截止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登记之日为准。 (四)房票的失效。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购置房票房源的,房票自动失效。其补偿款按货币补偿金额(扣除已发放的款项)发放,征收实施单位收回房票(不计息),取消房票安置补助奖励。 五、房票结算 (一)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含商品住宅、储藏室、车库、车位),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不计息)由征收实施单位转换为货币安置款支付给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安置补助奖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为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房屋主体结构验收、项目竣备等阶段按一定比例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资金。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后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 六、其他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房票使用人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一经发现,取消房票使用人的房票使用资格及房票安置补助奖励,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适用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票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房票使用人应及时向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导致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房票使用人不可将房票用于赠予、抵质押、非法套现。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若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或解除的,房票和房票安置补助奖励实际使用金额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退还给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扣除已发放的款项)支付给被征收人,取消房票安置补助奖励。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5: 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农民集聚房票使用,根据《关于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和《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及房票安置定义 (一)本办法所指房票是指实施单位出具给农民集聚转化农户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实施单位给予农民集聚转化农户用于购买相关住宅商品房的购房补助,以房票形式核发给集聚转化农户,由农户通过自行购房解决住房问题的行为,是在公寓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等方式基础上另一种安置方式。 二、房票实施及适用对象 (一)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适用对象。符合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项目房票安置规则的对象。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衢州市域一体使用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 三、房票的印制、发放及有效期限 (一)印制。由龙游县“小县大城 共同富裕”全域土地整治工作专班统一印制(或根据市域房票一体化统一要求印制或使用统一的电子房票)。 (二)发放。房票由实施单位统一发放,一份安置协议只出具一张房票。 (三)房票有效期限。房票有效期两年,逾期未使用导致房票失效的,可以申请享受货币补助。 四、房票补助标准 房票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城区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均价、建安成本价、国有公寓的安置价及市场价等因素,同时结合市域房票一体化的相关政策及我县实际,具体标准以当年度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公布为准。 五、房票的结算和兑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集聚户提供的房票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款发票复印件、集聚户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向实施单位申请结算。结算兑付规则暂时参照《2023年度农民集聚转化房票结算兑付规则》(龙政办发[2023]59号)执行,下一步视情况根据市域房票一体化要求进行调整。 六、其他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施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适用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票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房票使用人应及时向实施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导致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房票使用人不可将房票用于非法套现。伪造、变造、骗取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开始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放使用的农民集聚转化安置房票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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