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

二、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传真或致电反馈。联系人:严老师;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南畈路5号桃源大厦A座12楼1210室;电话:0574-89584014;传真:0574-65258004。


草案全文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树立“厚养礼葬、文明治丧”社会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殡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墓地建设管理。公益性公墓必须依法依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墓地;严格控制墓穴面积,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大于1.0平方米。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倡导采用卧碑。墓地建成后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严禁修建“活人墓”“豪华墓”以及散葬、乱葬大墓。

二、严格骨灰安葬。骨灰只能安葬在经合法审批的公墓、骨灰存放处,或寄存于县殡仪馆;提倡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寄存或深埋不留坟头生态节地葬法。禁止将骨灰套棺土葬。

三、规范治丧行为。倡导丧事简办、文明治丧。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出殡路上及殡仪馆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明火香烛和电子礼炮,禁止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禁止使用车载电子花圈、乐队吹唱和举行宗教活动;馆内不得使用一次性花圈、花篮,以可循环使用的绢花圈替代;严格控制到殡仪馆治丧人员规模。

四、规范殡葬用品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以及含有金属、塑料等环保不达标的殡葬祭祀用品。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依法查处。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尚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文件执行。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移风易俗的不断深化,我县群众的丧葬观念发生了较大转变,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方式逐渐被接受。但一些农村地区建造“活人墓”、硬化大墓、豪华墓仍有发生,既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又影响人居环境。为进一步转变群众丧葬观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

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

三、起草过程

县民政局起草《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对通告内容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墓地建设管理。明确墓地审批和建造相关要求。

二是严格骨灰安葬。明确骨灰去向合法途径。

三是规范治丧行为。明确文明治丧有关要求。

四是规范殡葬用品管理。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殡葬用品。

五是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置单位和责任追究。



征集部门:宁海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1-11 截止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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