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73号)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制定《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征求意见期间,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意见。反映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 联系电话:2626067;电子邮箱:ls2626077@126.com;信函请寄:丽水市教育局(邮编:323000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12号,丽水市教育局计财处。信函须在征求意见期内寄出,以邮戳为准。
丽水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2日
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 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7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民办教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市本级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民办教育资金,是指统筹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教育提质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民办教育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教育局和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织开展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扶持对象:市本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 院高中段)。 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适用于上述学校 2023、2024、2025学年度。 第五条 扶持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学校,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73号)的规定标准,给予享受扶持政策。 第三章 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的申拨流程 第六条 申报市本级扶持资金的民办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举办者无抽逃资金、挪用学校经费、违反规定从学校提取资金的行为。 举办者承诺无利用教育教学设施及设备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行为。 (二)与办学类型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学校独立产权证或学校(园舍)租赁合同等。 (三)学校教职工年度缴纳社保(不包括职业年金)、公积金明细表相关证明等;专任教师年度收入统计表。 (四)学校专任教师(含中职文化课教师)名单和与办学类型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名单和与任教专业相匹配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当年新招专任教师名单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按规定提取学校风险基金,并统一存入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专(账)户。 (六)提供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证明材料。 (七)没有发生严重影响教学行为的事件。 第七条 申报生均经费补助的民办学校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幼儿园,仅提供材料(一)和(二),不受第六条条件限制。 (一)丽水市民办学校生均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 (三)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培训费支出年度统计表。 第八条 申报综合奖补的民办学校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民办学校综合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被评为省二(预评二级)、一级幼儿园认定文件。 (三)政府向义务教育阶段购买学位签订的合同、文件等。 (四)民办学校培养和引进名优教师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集团办园和保安经费补助 (一)申报公办幼儿园以集团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房租补助经费补助,不受第六条条件限制,由市教育局提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集团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园舍租赁合同等材料,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二)申报民办学校保安经费补助,不受第六条条件限制,由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提供民办学校保安人数等材料,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十条 市本级扶持政策资金拨付程序: 每年2月底前,申请生均经费补助和综合奖补的民办学校,将上一年度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民办学校申报材料报市教育局(技工院校报市人力社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申报条件进行逐条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复核后,填报民办教育扶持资金兑现汇总表(附件3);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作为限定性收入进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必须严格按有关经费指定用途使用;未指定用途的,统筹用于学校运转、建设和发展,重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等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对外担保或抵押,不得借给举办者、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报送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财务会计报告应如实载明学校收入及支出、资产负债变动、净资产变动及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等事项。民办学校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享受财政扶持的民办学校,其财务收支接受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类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业财务专业人员等方式,实施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本级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补助资金申报 2.丽水市本级民办学校(幼儿园)综合奖补资金申报表 3.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
附件1: 丽水市本级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补助资金申报表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幼儿园)名称 |
| 主管部门考核情况 | 优秀( )良好( ) 合格( ) | 办学层次(类型) |
| 校舍 | 自有□ 租赁□ | 在校生 人数 | 春: 人秋: 人 | 教职工人数 | 人 | 专任教师人数 | 人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 |
| 万元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营利性普高和中职学校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 |
| 万元 | 普惠性民办园等级 | 级 | 民办学校(幼儿园)专任教师培训费用年人均支出金额 | 元 | 风险基金提取和汇入专户比例 | % | 项目申报总金额 | 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 电话 |
| 生均补助申报金额 |
| 资金使用承诺 | 我学校(幼儿园)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承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
单位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丽水市本级民办学校(幼儿园)综合奖补资金申报表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幼儿园)名称 |
| 主管部门考核情况 | 优秀( )良好( ) 合格( ) | 办学层次(类型) |
| 普惠性民办园升等级情况 | 级 | 教职工人数 | 人 | 专任教师人数 | 人 | 在校生人数 | 春: 人秋: 人 | 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 | 个 | 民办学校培养和引进名优教师人数 | 人 | 学校班级数 | 春: 个秋: 个 | 项目申报总金额 | 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 电话 |
| 综合奖补申报金额 |
| 资金使用 承诺 | 我学校(幼儿园)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承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
单位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学校名称 | 学校申报金额 | 审核情况 | 审核确认金额 | 班级数(个) | 学生人数(人) | 教职工人数 | 专任教师人数 | 生均经费补助 | 综合奖补 | 园舍租金 | 保安经费 | 合 计 | 小计 | 年度考核奖励 | 等级达标奖励 | 购买 服务 | 教师培养奖励 | 第一学期 | 第二学期 | 第一学期 | 第二学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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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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