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4-04-19 截止日期:2024-05-20 信息来源: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解决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高、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促进企业高质量快速发展,结合实际,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起草了《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环评科(江山市北关路24号212办公室)。

联系人:戴赛丽         联系电话:0570-4031913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   

2024年4月19日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解决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高、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促进企业高质量快速发展,结合实际,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起草了《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环境准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在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18〕3号)文件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省政府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工作,起草了《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本次出台的《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工作目标、实施范围、实施内容、保障措施。

工作目标主要明确了该方案的目的。实施范围主要明确了实行该方案的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实施内容主要明确了减压环评范围、实施“多评合一”、降低环评等级、精简环评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5条实施的内容。保障措施主要明确了各部门责任。


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提高审批效能,促进企业高质量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环境准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2〕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区域规划环评的宏观管理,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精简项目环评内容,提升环评审批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辖区内区域规划环评已编制并通过审查的省级及以下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

三、实施内容

(一)减压环评范围。建设项目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免于环评备案管理。

(二)实施“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陆域环评、辐射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等多个生态环保事项的,可以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开展一次审查,出具一个批复。

(三)降低环评等级。对于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除环评降级审批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以外,可以降低环评编制等级。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共享区域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措施。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建立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相衔接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企业承诺,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主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作。各省级及以下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机构是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编制和跟踪评价工作,严格把好入园项目的环保准入关口。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流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建立健全机制。建立以实施区域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强化工作督查,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引进污染项目,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完不成等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服务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政策宣传,提升企业和公众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优化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全流程服务,让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机构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加强工业功能区(园区)环保配套建设,完善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加强环境整治与监管。

附件:江山市改革区域建设项目环评降级审批负面清单


附件

江山市改革区域建设项目环评降级审批负面清单


1.电镀、印染、化工、造纸、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项目

2.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餐厨垃圾处置、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

3.涉及新增国家控制类重金属(汞、铅、镉、铬、砷)污染物排放项目

4.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5.核与辐射项目

6.其他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等“两高”项目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手机号: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