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3〕7号),《关于推进新时代嘉兴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嘉人社发〔2023〕5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现将拟定的《关于推进新时代桐乡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22日—2024年4月20日。如有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532395944@qq.com或者联系0573-89399873。 通讯地址:浙江省桐乡市中华路98号人才开发科 联系人:周炜 联系电话:0573-89399873 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
关于推进新时代桐乡市人力资源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3〕7号),《关于推进新时代嘉兴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嘉人社发〔2023〕5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做强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 对入选省服务业行业领跑企业,其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5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其他业态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4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层级的给予差额补助)。 二、做优人力资源服务中小企业 对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的企业,新开业月度上规或在库老企业年度净服务收入和年度类增加值增速均不低于10%且平均值(平均值=<年度净服务收入增速+年度类增加值增速>÷2)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年度营收2%的奖励(年度净服务收入本期数和同期数、类增加值本期数和同期数、年度营收均按照1-11月的周期进行计算)。对入选国家、省、嘉兴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45万元、2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层级的给予差额补助)。 三、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 新引进纳入《浙江省优先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推荐名录》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落户奖励。 四、支持用人单位购买人力资源服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购买猎头服务,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合同实际结算金额的20%,给予每家用人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券”。全市年度“人力资源服务券”总额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核定,如申请总额超过核定总额,通过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按比例进行拨付。 五、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体系 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80万元、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补贴,其中入选专业性园区的,上浮25%(成功创建更高一级产业园的给予差额补助)。 六、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行业交流 对通过市人力社保局报名参加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博览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七、附则 1.一般每年7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各项奖励申请,企业应当向属地镇(街道)提交《桐乡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奖励(补助)申请表》等相关申领要求的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向统计部门申报并经部门确认的数据等),由镇(街道)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申领条件进行初审,市人力社保局与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后,将资金下达至企业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进行兑付。镇(街道)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 2.对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的企业,达到要求给予年度营收2%的奖励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由市级财政和企业属地镇(街道)各承担50%。其他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 3.本政策内容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以及本政策内同一对象享受同一类型补助政策的,均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每年享受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财政地方留存部分的总额。 4.本政策中所指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指按统计部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企业主要业务活动为人力资源服务且占比超过50%的企业,不含主要业务活动为建筑劳务等非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企业,国资企业和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5.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实施两年。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原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 桐乡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奖励(补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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