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积极性,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提质增效,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了《丽水市级2022-2024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sfgwnyc@126.com。 2.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能源处)。 3.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2091833 反馈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3月8日至4月6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丽水市级2022-2024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 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 (一)资金来源 本方案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市级的2022-2024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共计350万元。 (二)资金用途 本方案涉及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等相关领域。 (三)奖补范围 本方案补助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相关规定时间内建成投运、可正常使用、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且已接入省级监管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个人自用充电设施。 二、补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补助对象 在丽水市莲都区和丽水经开区范围内,于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建设运营的公用和专用城市直流充电桩、乡村直流充电桩、乡村交流充电桩。 (二)发放对象 在丽水市登记注册成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运营商应符合《丽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所提资质要求。 (三)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标准统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数据接入。充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并接受政府监管。 3.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数据共享。 4.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手机、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5.补助资金申请时,投资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 三、补助标准 (一)建设补助 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其中:城市直流充电桩按240元/千瓦,乡村直流充电桩按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按10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贴,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二)运营补助 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根据单桩年充电量分级进行补助,充电量数据以接入省级监管服务平台的数据作为依据。分级标准根据等效利用率计算制定,即根据单枪60kW快充设备年充电利用率(下称“等效利用率”)对应的充电量进行分级核算,其他功率设备等效利用率依据实际功率等比例折算充电量后确定。具体分级标准与对应补贴如下: 1.为避免僵尸桩、无效桩,等效利用率在1%以下,即单桩年充电量小于5200千瓦时:不给予补贴。其中,乡村规划内点位或确实需要布点的乡村点位由县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0.2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2.等效利用率在1%至3%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5200千瓦时小于15700千瓦时:补贴0.4元/千瓦时。 3.等效利用率在3%至6%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15700千瓦时小于31500千瓦时:补贴0.2元/千瓦时。 4.等效利用率在6%至8%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31500千瓦时小于42000千瓦时:补贴0.1元/千瓦时。 5.等效利用率在8%至10%范围内,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42000千瓦时小于52500千瓦时:补贴0.05元/千瓦时。 6.具备盈利条件,等效利用率在10%以上,即单桩年充电量大于等于52500千瓦时:不给予补贴。
充电基础设施分档运营补贴标准 等效利用率 (单枪60kW快充设备等效利用率) | 单桩年充电量 | 补贴水平 | 10%以上 | 大于等于52500千瓦时 | 不予补贴(已盈利) | 使用率8%-10% | 42000-52500(不含)千瓦时 | 不超过0.05元/千瓦时 | 使用率6%-8% | 31500-42000(不含)千瓦时 | 不超过0.1元/千瓦时 | 使用率3%-6% | 15700-31500(不含)千瓦时 | 不超过0.2元/千瓦时 | 使用率1%-3% | 5200-15700(不含)千瓦时 | 不超过0.4元/千瓦时 | 使用率1%以下 | 小于5200千瓦时 | 不予补贴(无效桩) 0.2元/千瓦时(认定点位) |
针对本次补助兑现,若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补助资金超过补助资金总额度350万元,则同比例下调各项补助标准。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X月X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申报。申请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3)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4)充电基础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5)充电设备检验检测及认证等资料。 (6)充电设备接入省级监管平台证明。 (7)项目现场图片。 2.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申报 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和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备案证明材料。 (3)充电量证明文件。 (4)充电设备接入省级监管平台证明。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初审。根据管辖归属,相关单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材料。经初审汇总后,由属地发改部门连同《丽水市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丽水市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4)报送至市发改委综合能源处。 2.申报材料审评。由市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相关申报材料的审评工作。市发改委形成资金补助方案并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3.补助资金发放。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改委按《丽水市直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22〕36号)文件规定兑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和预算监管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三)其他事项说明。本使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实施方案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落实。按照不重复补助原则,已享受省级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有关项目,不再享受此次资金补助。
附件1
丽水市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建设地点 |
| 交流桩数量(个) |
| 单桩额定功率(千瓦) |
| 直流桩数量(个) |
| 单桩额定功率(千瓦) |
| 充电桩是否接入省级监管平台 |
| 实际设备投资(万元) |
| 建成时间 |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大写: 小写: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丽水市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建设地点 |
| 交流桩数量(个) |
| 单桩额定功率(千瓦) |
| 实际充电量(万千瓦时) |
| 直流桩数量(个) |
| 单桩额定功率(千瓦) |
| 实际充电量(万千瓦时) |
| 充电桩是否接入省级监管平台 |
| 投运时间 |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大写: 小写: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实际充电量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时间段内实际产生的充电量。
附件3
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汇总表 编制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单位:个/千瓦/万元 序号 | 建设单位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建设地点 | 建成时间 | 交流充电 | 直流充电 | 实际设备投资 | 是否接入省级监管平台 | 申请补助金额 | 桩数 | 单桩额定功率 | 桩数 | 单桩额定功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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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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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 编制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单位:个/千瓦/万千瓦时/万元 序号 | 运营单位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建设地点 | 投运时间 | 交流充电 | 直流充电 | 申请补助金额 | 桩数 | 单桩额定功率 | 实际充电量 | 桩数 | 单桩额定功率 | 实际充电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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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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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市发改委: 我公司声明:此次申报的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截至申报提交之日本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如有不实之处,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丽水市级2022-2024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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