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涉及的具体日期为暂定,以教育局下发文件明确的日期为准。
本文件从2024年2月28日至3月8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3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55565734@QQ.com。
联系人:李超超,联系电话:89582163 通讯地址:杭州市钱环路160号401室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防止和减少噪声污染,确保杭州市区考生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享有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 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加强环境噪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抢修抢险工程外,禁止市区所有建筑工程在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 日 22时至 6 月 10日 6 时、2024年6月16日22时至6月23日6时(如2024年度中高考时间有变化,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自动作相应调整)。请相关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 二、在 2024年度高考日(6 月 7 日、8 日、9 日、10 日)、中考日(6 月 22日、23日)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日[2024年7月初,2025年1月初(具体日期待定)]考前半小时至考试完毕前,禁止在市区各考点周边实施下列行为: (一)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包括拆房施工作业)和建筑物内装修作业; (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三)机动车船鸣喇叭;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三、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照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要求,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禁违法产生噪声干扰考生复习、考试和休息。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执法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公开受理电话:110(公安部门)、12345(其他部门)。 本通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市区噪声分类及公开受理电话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区噪声分类及公开受理电话 编号 | 噪声分类 | 公开受理电话 | 1 | 道路交通噪声 | 110 | 2 | 公共场所高音喇叭或其他高噪声音响器材噪声 | 3 | 商业活动中高音喇叭噪声 | 4 | 居民住宅建筑物内装修噪声 | 5 | 燃放烟花爆竹噪声 | 6 | 其他噪声 | 12345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月日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 制 定 说 明
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为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期间噪声管理,保证市区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往年惯例,拟制定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 (二)必要性。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对中高考学生至关重要。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多年来我市坚持开展“绿色护考”工作,每年发布实施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措施,禁止市区所有建筑工程在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考前半小时至考试完毕前在市区各考点周边实施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回应广大群众的期盼和诉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可行性。中高考期间,广大考生对安静的复习、考试和休息环境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市政府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噪声管理的通告》,生态环境和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执法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是目前打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条文 禁止市区所有建筑工程在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考前半小时至考试完毕前在市区各考点周边实施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 (一)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包括拆房施工作业)和建筑物内装修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内向社会公告”。 (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六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三)机动车船鸣喇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和禁止机动车辆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予公告”;第二十一条“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四)燃放烟花爆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依据《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第四条:禁止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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