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助力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建设,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等文件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起草了《丽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丽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字样; 

二、传真:0578-2070138;

三、电子邮箱:lsyb_2070@163.com;

四、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578-2070108

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7日

丽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

体系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助力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建设,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 2023 〕 73 号)等文件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建立定位明确、层次清晰、功能衔接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障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护理服务保障水平,提高失能人员生活质量,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推进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实施全市统一、全民覆盖的的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为我市重度失能参保群众提供基础长期护理保障。在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保持成熟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有效衔接的“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探索形成以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为主,“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和其他商业保险为辅的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长远实现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责任、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共同发展的目标,最终实现保障功能有效衔接,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服务供给显著增强。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强化政府在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建设当中的统筹作用,发挥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灵活优势,促进各类护理保障制度功能补位、有效衔接。以护理保障制度为引领,推进养老服务、护理服务市场发展。

坚持分类施策。准确定位各类护理保障功能,分类推进改革。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民,对重度失能人员实行基本保障;逐步探索建立惠民型长期护理保险,按照市场规律探索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鼓励群众参保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丰富护理保障供给。

坚持机制创新。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可持续发展要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多元筹资渠道,其他长期护理保险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强化政策引导,鼓励群众参保,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当中逐步完善与参保年限挂钩的差异化待遇保险政策。

四、主要内容

通过几年努力,逐步探索建立以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保障、“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为补充保障、市场化运作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辅助保障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推进三类保障有效衔接,共同发展。

(一)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

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期护理保险)是我市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当中的第一层保障,是政府主办、社会保险模式的长期护理保险,承担基础性、支柱性保障作用。全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均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实行多渠道筹资,个人、单位、政府共同分担筹资缴费责任。长期护理保险对经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提供保障待遇。结合实际需求,可以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2-5家服务能力强、经营信誉好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承保机构,在医保经办机构监督指导下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具体承办服务。(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

在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保持成熟发展的基础上,今后逐步探索建立“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有效衔接,发挥补充性保障作用。逐步提高群众参保意识,长期护理责任由按自愿参保原则由个人自行参保缴费,支持职工用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为本人或近亲属参保缴费,鼓励承保机构对家庭参保予以保费优惠。鼓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投保,保费可从职工福利费等渠道列支,符合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长护责任为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提供补充保障待遇,由承保机构自行经办管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三)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商保长护)是我市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当中的第三层保障,属于完全市场化的商业保险,起辅助补充保障作用。鼓励商保公司积极探索,商保长护由市域内商业保险公司自行设计开发、自行宣传推广,参保对象、筹资政策、保障待遇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确定,经办服务也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市医保局)

五、建立协同体系

(一)评估机构建设。规范评估和经办服务,深化评估机构管理,整合民政、残联等部门评估资源,健全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经办管理规程和评估结果跨部门跨区域互认机制。探索不同年龄段人群差异化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失能评估等机制,评估费用具体标准结合实际另行确定。综合运用社区探访、医学影像和器具辅助等方式提高评估结果公信力,持续完善长护服务需求评估和相应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二)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医疗、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照料护理的法人、其他组织纳入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定点。构建机构社区居家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强康复护理能力建设。推进护理型机构建设,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发展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满足失智护理需求。完善全生命周期健康支撑体系,促进医养康养护理行业协同发展,加强护理院(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一体化服务供给能力。建立残疾人居家照护服务清单,完善照护服务评价体系,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三)经办机构建设。规范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承办规程和服务标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承办承保业务,加强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承办服务效率。开拓护理产品市场,规范业务流程,助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可持续运营。推进系统平台和区块链技术应用,依托省级“浙里长护在线”,实现承保机构、长期护理服务、评估等协议机构系统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四)人才队伍建设。加快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引入市场机制,优先聘请医学、精神心理、社会工作、老年服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参与失能评估工作。建立评估专家培训考核、交叉监督机制。加大护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壮大护理职业队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技能竞赛,增强职业荣誉感。加强与护理院校合作,培养专业服务队伍,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津贴,探索护理员上门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享受同等津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加强政策性长护险经办服务队伍建设,充实经办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协议执行监督,不断适应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发展需要。(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五)价格支付体系建设。执行国家和省级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和服务供给规范,规范机构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协议定点机构接收失能人员、鼓励相关医疗机构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鼓励失能人员家庭中具备条件的亲属等参加护理培训后提供居家亲情护理服务,将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探索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按项目、按床日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长期护理与急性后期住院、医疗康复、安宁疗护费用支付相衔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空余住院床位利用率。鼓励向被保险人提供特需、增值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六)基金监管体系建设。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建账、独立核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资金统筹使用。参照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规范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建立预算管理制度,确保缴费应收尽收、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加强风险预警、信息披露、跟踪监测,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行业管理要求,加大商业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管控力度,加强财务核算,合理设定运行成本,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管,对数据造假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残联、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切实履职、强化联动。

(二)提升部门协同。市医保局加强统筹协调,其他市级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优化整合资金、场所、人员等关键要素,整体推进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构建。各县(市、区)要积极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具体措施,积极参与和推进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建设。

(三)强化技术支撑。依托省级“医保大脑”“浙里惠民保”“浙里长护在线”等数字化系统,建立需求导向型的参保人精准画像,科学划分需求层次,厘清政策性和商业化保险保障边界,为商业性护理保险产品设计提供数据支持。建立保障效用和风险防范评估机制,分析制度运行情况,研判发展趋势,为制度成熟定型提供可靠支撑。

(四)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门、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预期,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社会共识,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丽水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wps


发布日期:2024-02-07 截止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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