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各利害关系人广泛征求意见。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人: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科;联系电话:0570-7032375;地址:龙游县幸福路148号;邮编:324400。 附件:1、《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2、关于《关于调整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送审稿)》和《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日
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游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龙游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分别为40%与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第四条 全县按区位条件共划分为三个区片等级。各区片具体补偿标准见《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附件1),划分界址范围以《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级别图》为准(附件2)。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实行同区片同价,插花土地按其所处区片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六条 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附件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原则上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庄搬迁改造补偿标准按县政府龙政发﹝2020﹞27、龙政发﹝2020﹞28、龙政发﹝2020﹞29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按照征地面积和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物业经济发展资金和相应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一)为支持村级集体发展物业经济,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城(镇)区或园区购买经营性用房或工业性厂房的,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与被征地村人口规模及征收耕地总量统筹考虑,具体标准:人口≥1500人,按实际购买的资金给予不超过360万的资金补助;人口1000-1500人的,给予不超过300万的资金补助;人口≤1000人的,给予不超过260万的资金补助。征收耕地以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耕地数为基数,当征收耕地占被征地村集体耕地总量的20%时,购买经营性用房或工业性厂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后,按上述标准给予购买金额的50%资金补助,征收耕地累计超过80%时,支付剩余50%补助金额。 (二)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按照征地面积给予相应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安排标准为:以当年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基数,给予耕地0.5万元/亩、其他土地0.3万元/亩的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 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及收益,可以优先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第八条 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坚持“人地对应”原则,对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照龙政发〔2010〕20号、龙政发〔2018〕100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可申请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被征收土地地类的认定和耕地总面积的核定,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出资部分和风险准备金足额纳入地价核算,供地后及时收取并划入县财政专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负责参保审核、参保手续的办理、保费的收取及个人档案的建立;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各行政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审核被征地行政村制订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方案;负责核定被征地行政村、村民小组和被征地户被征收的耕地面积;负责核定被征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人均耕地面积;负责参保人员的审核、公示等工作。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建立专户,加强资金监管。征地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被征地承包农户土地被征收,未调剂安排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第十条 国家重点项目及公路、铁路、大型水库建设用地征收办法可另行制定,或适用本办法意见。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青苗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龙政发〔2017〕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 2.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级别图
附件1 龙游县征地区片划分及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 | 分布范围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林地和 未利用地 | 区片一 | 东至规划道路、南至杨柳村界线-祥云路-河流-宝塔路-环城南路-315省道、西至方门街村界、北至衢江 | 6.8 | 4.1 | 区片二 | 除区片一以外,东至环城东路、南至浙赣铁路-河流-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环城西路-衢江 | 6.0 | 3.6 | 区片三 | 除区片一、区片二以外的其余区域。 | 5.2 | 3.2 |
注:具体划分界址以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级别图为准
附件2:龙游县划拨价款标准区片划分示意图.docx
关于明确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 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田(当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青苗费3000元/亩;如有地上附着物就高原则补偿,低于3000元/亩的按3000元/亩补偿。 二、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名 称 | 小苗 | 中苗 | 初产 | 盛产 | 柑桔、胡柚、香枹、石榴、板栗、杨梅、柿、桃、李、梨、文旦、橙子、枇杷、枣等 | 2-5 | 10-30 | 40-80 | 140 | 葡萄、吊瓜子、猕猴桃、提子等 | 5-10 | 20-30 | 40-60 | 70-80 |
(一)小苗一般指1年苗,中苗一般指2-3年苗,初产一般指4-5年苗,且已结果(柑桔第4年已结果的可作为初产补偿);盛产指产量高峰期。 (二)果树补偿以单株计算,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4000元/亩。 (三)政策处理到位后,果树归栽种者所有,并按规定时间内自行迁移清理,直至腾空交地。 三、其它经济特产林补偿标准 (一)一般林地:1500-2000元/亩,未利用地按600元/亩的标准。 (二)茶园、桑园等: 单位:元/亩 名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茶园、油茶园 | 5000-6000 | 3500-4500 | 2500 | 桑园、三亚皮 | 3000-4000 | 2000-3000 | 1500 |
(三)竹林:零星毛竹15-30元/株,零星食用竹5元/株,0.2亩以上成片新种竹2000元/亩,成年竹林4000元/亩,具有10厘米以上覆盖物的盛产食用笋竹4500元/亩,小丛竹20-30元/丛。 (四)成片花卉苗木:包括迁移费及花木损失费。迁移费视苗木规格大小,每亩补偿1500-3000元;损失费根据迁移季节不同及品种优劣,每亩补偿4000-6000元,花木按正常种植密度计算,一般每亩不少于1000株,否则,酌情减少补偿费,如特殊大型、名贵苗木需机械搬运的及特种作物迁移和损失费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4000元/亩。 四、常规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构筑物:氨水池、水泥蓄水池按砌体的立方计算,每立方米150元;沼气池每立方米380元;永久性机埠7000元/座(10千瓦以上的,每超1千瓦增加1000元),简易机埠2500元/座。 (二)晒场:水泥晒场40-60元/平方米;三合土晒场:20元/平方米。 (三)围墙:砖砌80元/平方米;石砌60元/平方米;三合土30元/平方米。按内外墙粉刷情况分别增加10元/平方米,地下基础部分不另计。 (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2000元/单穴,3000元/双穴。费用包干到村,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 (五)蔬菜大棚:钢架棚20元/平方米,其它棚架(竹木等)10元/平方米,水泥预制棚15元/平方米,手压水井600元/眼。 五、养殖鱼塘补偿标准 主要指正规养鱼且深度超过1.5米的鱼塘,浅于1.5米酌情扣减补偿费。养殖食用鱼的4000-5000元/亩(含筑塘费1000元/亩),同时养殖珍珠的水塘,另外补偿不超过1500元/亩的珍珠迁移费。该项补偿费必须按规定时间内迁塘、捕捞并腾空交付后予以支付。 六、“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类别 | 高压电力杆 | 低压电力杆 | 通讯杆 | 广 播 杆 | 变压器 (元/台) | 35KV 电力 铁塔 (元/座) | 地 下 电 缆 | 规格 | 15 米 以 上 | 10 米 以 上 | 15 米 以 上 | 8 米 以 上 | 有 光 缆 | 无 光 缆 | 补偿 标准 (元/杆) | 6000 | 5000 | 4800 | 4000 | 4000 | 2000 | 1500 | 5000 | 400000 | 30 元/米 |
七、房屋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
| 重置价格 | 分类简要 | 框架结构 | 一等 | 1520 | 房屋为框架混凝土结构,房屋层高4.6米以上。 | 二等 | 1420 | 房屋为框架混凝土结构,房屋层高3.6米以上,4.6米以下(含)。 | 三等 | 1320 | 房屋为框架混凝土结构,房屋层高3.6米以下(含)。 | 框混结构 | 1200 | 房屋建筑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和砖混结构,装修良好:外墙一般为磁砖或涂料、内墙涂料,室内水磨石档次地面、铝合金门窗、水电卫齐全,设施良好(外墙未粉刷的减10元/M2,内墙未粉刷的减20元/M2)。 | 砖混 | 1000 | 房屋整体为砖混结构,屋面现浇或预制板隔热,内外装修良好。外墙一般为磁砖或涂料、内墙涂料,室内水磨石档次地面、铝合金门窗、水电卫齐全,设施较好(外墙未粉刷的减10元/M2,内墙未粉刷的减20元/M2)。 | 砖木 | 700 | 房屋整体为砖木结构,内外墙面粉刷较好、室内设施一般(外墙未粉刷的减10元/M2,内墙未粉刷的减20元/M2)。 | 泥木结构 | 500 | 房屋墙体为泥墙,屋面盖瓦。 | 简易结构 | 200 | 建筑结构简单,室内较为简陋。 |
房屋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率标准。征收当年建成为100%,三年后每年递减1%,最低减至70%。 八、装修及其他附着物等补偿 按照市场评估进行补偿,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处理。 九、严厉打击抢种抢建行为 在政府启动公告之后,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征收土地的腾空交付,由乡镇(街道)负责附着物的迁移清理,费用按1000元/亩包干。
关于《关于调整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送审稿)》和《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起草说明
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形成了《关于调整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及《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送审稿)》)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19年8月26日修订)相关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县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文件(龙政发〔2017〕67 号)为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执行3年,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三年一调整的要求,应予以及时调整。 (二)2020年4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第六条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公布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调整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龙游县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主要执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7〕67 号)文件,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县现行政策在征收农用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划定征地片区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构成等方面需要调整。 (四)龙游县政府相继出台《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7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8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Ⅲ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29号),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庄搬迁改造补偿标准予以规范。此次区片综合价调整充分结合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原则,同时,我县城市环线概念深入人心,群众接受度较高。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我县现行征地区片综合价(龙政发〔2017〕67 号)将全县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的区片,而浙政发﹝2020﹞8号文件规定“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 (二)浙政发﹝2020﹞8号文件规定,我县列为三类地区,执行最低征地区片综合价为4.8万/亩,我县龙政发〔2017〕67 号执行的最低征地区片综合价为4.4万/亩,补偿标准需要提高。 (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要求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40%。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关于征地区片的划分。我县2017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为四个区片,根据省政府“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的要求,本次调整为三个区片:区片一范围保持不变;区片二范围有所扩大,环线以内的原区片二范围不变,环线以内的原区片三调整为区片二;区片三范围将原区片四调整为区片三(环线外詹家镇、溪口镇、湖镇镇规划建设区红线范围等原来属于区片三的保持不变)。形成环线内一、二级区片,环线外三级区片。具体的划分界址为:区片一范围为东至安贞路-十毛公路、南至杨柳村界线-祥云路-灵山江-鸡鸣村村界-宝塔路-城南路(十灵公路)-永安路、西至方门街村界、北至衢江;区片二范围为除区片一以外,东至环城东路(G528)、南至浙赣铁路-灵山江-环城南路(315省道)、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环城西路(G320)-衢江;区片三范围为上述区片一、二以外的行政区范围。 (二)区片综合价价格的调整。根据省政府对全省区片地区划分,龙游属于三类地区,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补偿不低于4.8万/亩,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龙游调整前实行四级区片综合价(耕地)6.8万、6.0万、5.2万、4.4万/亩(每个等级之间相差0.8万元)。本次调整:一级区片价6.8万/亩(不变)、二级调整为6.0万/亩(不变);三级调整为5.2万/亩(不变),取消四级区片,缩小等级之间及与周边县市之间差距;林地和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标准的60%执行,即一级区片4.1万/亩、二级区片3.6万/亩、三级区片3.2万/亩。 (三)其他补偿标准。《龙游县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物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中删去关于成片果树(0.2亩以上)按面积清点的规定,修改为“果树补偿按单株计算,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4000元/亩”;《标准》中房屋补偿标准添加框架结构,分三档等级,具体标准为一等1520元/平方米、二等1420元/平方米、三等1320元/平方米。其他不做调整。 (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相关政策等暂不作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参保核定。具体的参保程序和职责分工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50号)文件执行。对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龙政发〔2018〕10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关于执行时间。本《通知(送审稿)》按省政府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公布并实施。 五、起草过程情况等 (一)2020年5月中旬,经过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各项技术测算形成征地区片综合价初稿。 (二)2020年5月14日在龙游县政府网上发布听证公告,公告期限30日。 (三)2020年6月2日至4日,赴龙洲街道、东华街道、小南镇、湖镇镇、詹家镇、塔石镇、横山镇、石佛乡等8各乡、镇(街道)开展《征地区片综合价》调整方案风险性评估。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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