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2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凤凰南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628办公室),联系人:余雪富,联系电话0570-6510721,电子邮箱7654595@qq.com。 开化县司法局 2023年11月21日 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发展理念,推进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促进我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浙政发〔2022〕1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以“两稳一促”为重点,积极促消费、拓市场、畅流通,充分发挥商贸流通的辐射、引领、带动作用,为实现开化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持。 二、发展目标 到 2025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25亿元以上,力争培育亿元以上商贸企业10家,绿色商场2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企业400家以上,年进出口总额40亿元以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50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50亿元以上。 三、主要举措 (一)促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1.支持商贸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绿色商场等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累进升档的,按补差原则享受。 2.推动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绿色制造体系创建、鼓励企业开展环境治理绿色认证、支持小微企业绿色认证,对首次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3.扩大外贸进出口。根据县域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由县政府给予适当鼓励,标准由县经信局另行制定。 4.开拓国内外市场。经事前备案参加境内、境外(代参展)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80%和交通、住宿费50%补助(每企业每次限2人)。每次参展,境内、境外(代参展)展展位费补助分别不超过2万元、4万元,交通、住宿费补助均不超过1万元。境内外参展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5.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对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采用简易联合投保模式,其联保费用予以全额承担。若参保范围在政府联保范围以外,企业自行参保的,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实际贷款额产生的利息给予40%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诉的企业,给予应诉费用50%的补助,每企业每案不超过5万元。 6.开展国际品牌建设。对企业开展境外产品认证和商标注册获证的,按其实际支付的认证、检验检测、注册费(不低于1万元)给予50%的补助,每个认证(商标)补助不超过5万元,产品认证每家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7.多渠道引进外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经营规模,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新增外资到位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标准为每达到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最高封顶50万元。 (三)培育电商产业做大做强 8.促进电商招大引强。(1)对新招引且自来开经营一年内,网络销售额分别达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主体,前3年分别给予不超过3000㎡、1200㎡、600㎡的办公仓储场地租金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元/㎡·年,且最终补助金额不超过主体实际支付租金。(2)鼓励本县产品上行。销售本地农副产品,按主体年网络销售额2%给予奖励;其他本地产品按年网络销售额1%给予奖励,单个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9.减轻电商运营成本。对在开化发货,年国内快递发件单量达10万票(含)以上,且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电商主体,给予2万元/年的快递包干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票,增加1万元包干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0.优化电商公共服务。经主管部门公开采购,择优确定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当年被省级评为良好及以上公共服务中心且根据主管部门全量化考核任务,经考核得分(满分100分)在80(含)-90分,90(含)-95分,95分(含)以上 ,对应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补助。 11.鼓励开拓跨境业务。对首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项目服务费(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推广活动等)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非首次的,年度海关监管方式跨境电商出口出口达3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按当年实际支付项目服务费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条款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若超过则各主体按比例分配。 12.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和应用。对利用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附则 1.本《意见》奖励补助适合对象为我县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纳入我县统计的经营主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同一项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差别对待。 暂缓兑现:对企业存在欠税(含缓缴)情形的,暂缓兑现奖励补助资金。 不予兑现: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的;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被查处的企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列为严重失信企业的;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被监管降级为C类企业的;企业在接到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催缴补清欠税(含缓缴)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缴清的,取消相应奖励补助。 3.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省级商务部门认定,或一事一议确定,且仍在政策扶持期内的电商园区,按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产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每年最高100元/㎡补助,单个园区每年面积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满3年。 4.对新引进特别重大的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企业或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企业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期内不享受该政策同类条款奖励。 5.兑现程序:评定类的奖补条款实行即享即兑;申报类的奖补条款实行按年兑现。 6.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支持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18〕109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开政发〔2017〕327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企业产品推介展销专项补助规定>的通知》(开政发〔2018〕112号)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本政策意见包含三大块内容:促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培育电商产业做大做强,合计12条意见。此次调整9条,未调整3条。现将具体调整情况汇报如下: 一、促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1.原政策条款:支持商贸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绿色商场等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累进升档的,按补差原则享受。 修订意见:支持商贸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绿色商场等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累进升档的,按补差原则享受。 二、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1.原政策条款:(1)外贸进出口奖励。根据自营进出口实绩对外贸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县经信局另行制定。(2)出口增幅五强。对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出口增幅排名前五的生产型企业(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修订意见:(1)根据县域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由县政府给予适当鼓励,标准由县经信局另行制定。(2)废止。 修订理由:当前外贸进出口奖励主要组成部分为基数内奖励部分,正常调整拟削减部分基数内奖励,主要侧重增长奖励部分,且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情况,该条政策可能有其他调整。2.原政策条款:开拓国内外市场。经事前备案参加境内、境外(代参展)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80%和交通、住宿费(公务标准内)50%补助(每企业每次限2人)…… 修订意见:开拓国内外市场。经事前备案参加境内、境外(代参展)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80%和交通、住宿费50%补助(每企业每次限2人)…… 修订理由:外贸企业参展地区多,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剔除公务标准内有助于加快审核进度,且该项剔除后仍有限制2人及封顶1万元条件,补助金额可控。3.原政策条款: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对年自营出口4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采用简易联合投保模式,其联保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修订意见: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对年自营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采用简易联合投保模式,其联保费用予以全额承担。…… 修订理由:根据《浙江省商务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关于开展“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外贸稳中提质服务季”行动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35号)文件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将辖区内小微政府统保平台适保范围扩大至500万美元企业,并且落实保费全额扶持等政策措施”,且根据测算,扩面后每年补助金额约增加2万元。 三、培育电商产业做大做强 1.原政策条款:促进电商招大引强。(1)对新引进且年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主体,给予前3年县内办公仓储租金补助和一次性装修补助:租金补助面积上限分别为3000平方米、1200平方米、600平方米,租金据实补助,补助标准上限每年80元/㎡。同时给予办公仓储装修(硬装)投入50%一次性补助,装修补助上限分别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对电商主体纳入我县统计且年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每满5000万元网络销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3)鼓励本县农产品上行,按主体年网络销售额3%给予奖励,其他产品按年网络销售额2%给予奖励,单个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修订意见:(1)修正“租金补助”条款表述,删除“装修补助”条款:对新招引且自来开经营一年内,网络销售额分别达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主体,前3年分别给予不超过3000㎡、1200㎡、600㎡的办公仓储场地租金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元/㎡·年,且最终补助金额不超过主体实际支付租金;(2)删除“网络销售额补助”整一条款; (3)鼓励本县产品上行。销售本地农副产品,按主体年网络销售额2%给予奖励;其他本地产品按年网络销售额1%给予奖励,单个主体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修订理由:(1)我县亟需大型电商企业的招引为社零指标增长的重要支撑点,相关的“租金补助”是企业主体落地开化的主要诉求,租金补助按原政策条款执行;因装修部分市场每年价格不一样,存在较大的审计风险,装修补助予以剔除;(2)网络销售额补助条款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中的“赛马”奖励、“上台阶”奖励存在同质性、重复补助问题,予以删除条款;(3)鼓励我县本地产品,特别是本地农副产品上行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予以保留该政策,相应补助标准作相应降低调整。 2.原政策条款:减轻电商运营成本。对在开化发货且年国内快递发件单量达10万票(含)以上的限上电商主体,给予3万元/年的快递包干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票,增加2万元包干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修订意见:减轻电商运营成本。对在开化发货且年国内快递发件单量达10万票(含)以上,且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电商主体,给予2万元/年的快递包干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票,增加1万元包干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修订理由:快递费用为电商企业最大的运营成本,保留该条款给予限上电商企业基本的政策保障;新增补助申报门槛限制条件,奖补标准减半,鼓励限上电商企业加大对社零的贡献。 3.原政策条款:鼓励开拓跨境业务。对企业首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贸易业务的,按当年实际支付项目服务费(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推广活动)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出口达70万美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支付项目服务费50%给予补助(次年开始需同比正增长),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该政策条款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若超过则各主体按比例分配。 修订意见:对首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贸易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项目服务费(软件信息、技术服务、推广活动等)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非首次的,年度海关监管方式跨境电商出口达3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按当年实际支付项目服务费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条款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若超过则各主体按比例分配。 修订理由:鼓励我县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在保留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申报门槛,减半奖补标准。 4.原政策条款:推进海外仓建设。(1)对符合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且年跨境电商销售额2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海外仓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2)对租用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且年跨境电商销售额2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海外仓仓储服务成本(不包含物流成本)给予5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修订意见: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和应用。对利用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修订理由:从目前的我县跨境电商发展现状来看,未来几年内都无企业会产生海外仓业务,因此保留海外仓条款,在政策中不表述明确的奖补标准,待后续有相关建设应用的企业,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四、附则 原附则第2条款: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差别对待。 不予兑现:对低效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及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被查处的企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列为失信企业的;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被监管降级为C类企业的;企业在接到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催缴补清欠税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缴清的,取消相应奖励补助。 减半兑现: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 暂缓兑现:对企业存在欠税情形的,暂缓兑现奖励补助资金。 修订意见: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差别对待。 暂缓兑现:对企业存在欠税(含缓缴)情形的,暂缓兑现奖励补助资金。 不予兑现: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的;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被查处的企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列为严重失信企业的;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被监管降级为C类企业的;企业在接到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催缴补清欠税(含缓缴)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缴清的,取消相应奖励补助。 新增一条附则:对新引进特别重大的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企业或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企业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期内不享受该政策同类条款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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