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的通知》(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我局结合近年来户口政策执行情况和本地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的通知》(代拟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月11日至1月23日,如有相关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信函、电话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公安局。联系人:张贝贝,联系电话:0580-2072132。

 

                            舟山市公安局

2024年1月11日

 

附件:

1、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的通知(代拟稿)

2、《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的通知(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的通知

(代拟稿)

进一步优化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镇(不含普陀山镇,下同)落户限制,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通知如下:

一、放宽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在城镇地区租赁住宅商品房、按规定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辖区(县)城镇地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经房屋权利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宅商品房处落户,也可在租赁住宅商品房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内落户

二、放宽亲属投靠人员落户。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放宽市内迁入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三、放宽企业聘用及投资兴业人员落户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范围内已缴纳社保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镇地区落户。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企业(含股东)、个体工商户或者购买商业性质房产的人员,可以在投资兴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四、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持有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

五、深化居住证互认转换。实施居住证件互认,凡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即可在我市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实施居住登记时间互认,凡在浙江省范围内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即可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上述人员办理落户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户口登记地址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依次确定。

本通知自2024**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户口迁移登记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的通知

(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舟山市公安局

 

 

  一、起草背景

  2020年至2022年,为贯彻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着眼集聚人口、打造海洋经济人才高地目标,我市先后3次调整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放宽户口准入条件。但从户籍人口总量上看,我市户籍人口从2020年至2023年减少约1.6万。特别是老龄化全省最高、占比达到34%,自然增长长期处于负值,亟需通过机械增长来弥补自然增长的缺口,需要进一步放宽我市城镇地区的落户条件

二、主要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714日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从放开人才落户、放宽投靠落户、试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等方面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三、起草过程

202311月,我局召集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召开户籍政策研讨会,对现行落户政策开展分析研究,商讨如何合理放宽城镇落户条件。202312月,我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主要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户口政策执行情况和本地实际,起草了《通知》,拟从放宽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放宽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放宽亲属投靠人员落户、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深化居住证互认转换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放宽我市城镇地区落户条件。其中,放宽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放宽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是对现行落户政策的优化;放宽亲属投靠人员落户、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深化居住证互认转换是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新制定。代拟稿形成后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发文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和各地、各相关部门意见,各地和相关部门均无意见,并进行了风险评估,已通过合法性审查,现提请市政府审议。

四、主要内容

本次户口迁移政策调整主要涉及放宽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放宽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放宽亲属投靠人员落户、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深化居住证互认转换等五个方面。

(一)放宽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在城镇地区租赁住宅商品房屋、按规定在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满6个月,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辖区(县)城镇地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经房屋权利人同意可以在租赁住宅商品房屋处落户,也可在租赁住宅商品房屋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内落户。

本条对现行的租赁住宅商品房屋落户政策进行优化,将原租赁居住时间1年调整至6个月。

(二)放宽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且年龄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可以在就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本条对现行的企事业单位招录落户政策进行优化,将拟落户人员年龄从男45周岁、女40周岁放宽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

(三)放宽亲属投靠人员落户。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放宽市内迁入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本条是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放宽投靠落户的对象、条件均根据省里文件制定。

(四)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持有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

本条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制定,是新推出的一项落户政策。

(五)深化居住证互认转换。实施居住证件互认,凡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即可在我市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实施居住登记时间互认,凡在浙江省范围内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且在我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地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即可在我市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本条总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制定,主要配套《通知》第四条,通过实施省内居住时限互认,方便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



 


征集部门: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4-01-11 截止日期: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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