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征求《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政策(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宿产业的发展,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政策(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即从2023年1226日至20241月25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话联系:0577-66810559;

2、电子邮件发送至47972257@qq.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瑞安市安阳大厦21楼2109室),并在信封上注明“《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政策(修订版》反馈意见”。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政策(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

 

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政策(修订版

(讨论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民宿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3〕10号)、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在旅游系统大力推进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旅发〔2018〕53号)、瑞安市委《关于建设长三角一流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19〕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原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新政策十条(试行)》(瑞政发〔2020〕4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培育发展民宿特色村(群)

1.对具备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等资源优势且可流转一定体量闲置民房和集体土地的村(群),经申报择优列入民宿特色村(群)培育,同步享受“三权分置”试点村相关政策。

2.对列入培育的民宿特色村(群),并有社会资本投入的,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规划编制、整村环境提升和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3.落地3家及以上民宿的特色村(群),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以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4.落地3家及以上民宿,且达到民宿特色村(群)各项标准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村集体10万元的奖励,用于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内外部交通指示系统等公共旅游配套设施的提升维护和环境保洁。

二、鼓励规模化流转

鼓励村集体组织对本村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统一流转。流转规模达30间以上,流转年限在15年(含)以上、20年(含)以上的,并经瑞安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流转鉴证的,分别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每间10000元、15000元的奖励(每间占地22-47.25平方米(含),超过47.25平方米的按两间计算,超过94.5平方米的按三间计算,以此类推)。签订流转合同的兑现村集体组织30%奖励,流转至市场经营主体,开工建设后兑现产权所有人剩余70%奖励。流转协议到期后,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按照瑞安市农村建房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拆建。

三、培育发展精品民宿

每年开展精品民宿培育工作。在列入培育的民宿特色村(群)内,一次性投资额超过4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投资额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认定)的民宿,建设方案经专家评审列入精品民宿培育的,自被列入培育之日起12个月内建成并对外开放,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对于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体量大且品质高的民宿,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四、引导民宿品质化、特色化发展

1.对照《瑞安市级民宿等级基本要求与评定细则》,开展民宿品质化特色化评定。被评定为瑞安市级示范型、舒适型、经济型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客房1.2万元、0.8万元、0.3万元的奖励。

2.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国家甲级、乙级、丙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评定为“浙江省文化主题民宿”、“浙江省非遗主题民宿”、“浙韵千宿”等浙江省新推出的省级民宿品牌,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侨家乐”民宿,分别给予10、5、3万元奖励。

五、支持民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开办民宿确因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设阳台、逃生梯、景观构筑物和厨房、布草间等临时建筑,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2.鼓励民宿不定期开展“微改造、精提升”,民宿营业满2年以上,整改项目列入“浙江省微改造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并被评定为省级示范点的,给予3万元奖励。

六、激励民宿实行线上营销

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民宿,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

七、引导特色村(群)多业态发展

1.在民宿特色村(群)内发展民宿和餐饮、休闲、体验等配套产业,且与特色村(群)产业规划相符,特色鲜明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投资额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认定)的项目,对外营业后,经申报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特色村(群)内民宿拓展产品业态。民宿经营满一年后,对新发展的“民宿+”项目,设计方案列入培育的,建成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投资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八、加强金融支持

在培育民宿特色村(群)内创办文旅融合项目的企业或个人,经申报认定,可享受贷款额度为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利息补贴,补贴标准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贷款基础利率(LPR)执行,凭银行借据和利息收据,给予2年50%贴息。

九、加大民宿融合发展

1.支持在民宿特色村(群)内发展非遗、民俗体验、民间收藏等项目,经营满一年后,经申请认定,前3年给予经营主体每年2万元的奖励。

2.实施特色阅读进民宿特色村(群)工程。投资方在民宿内建设特色阅读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授牌并统一配送图书。鼓励民宿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市等级以上民宿优先享受公共文化惠民活动。

3.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民宿列入接待单位。

4支持瑞安市A级旅游景区与民宿企业开展宣传推介活动。

十、支持民宿承接职工疗休养

支持民宿开展承接职工疗休养活动,对省等级民宿、“浙韵千宿”、瑞安等级民宿优先纳入职工疗休养线路推荐名单。

 


征集部门:瑞安市政府 开始日期:2023-12-26 结束日期:2024-01-25
关于《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瑞安市支持民宿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于20231226-2024年125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工作的大力支持。

 

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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