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所属单位(部门)的政府采购行为,完善规范采购措施和流程,实现公平、公开、高效政府采购。 我街道起草了《当湖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88号财政办401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28105。通过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决策、文件意见征集(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39185/index.html) 通过我有建议模块在线提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17:00。 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20日 当湖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所属单位(部门)的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工程类项目执行《当湖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社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进行编制,采购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规范编制采购预算。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应先按程序完成预算追加。 第二章 采购类型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类型包括政府集中目录与分散目录采购。采购政府集中目录、分散目录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须取得“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后实施。 第五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政府采购按照管理权限实行逐级审批。由采购单位发起采购申请,财政办、党政办(资产管理、后勤)、招投标中心和条线分管领导审核,并经资产管理分管领导、政府采购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其中采购所需经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其中2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由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二)5万元(含)—2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2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由街道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施遵照以下规定: (一)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 1.货物类项目: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框架协议、在线询价、反向竞价、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分散采购项目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2.服务类项目: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框架协议等进行采购。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进行竞价采购。 但网上超市、框架协议、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二)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采购。其中达到平湖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公以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财政局审核批准。 (三)涉及特殊或紧急事项采购执行党委、办事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按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平湖市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按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采购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采购合同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范围包括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和固定资产类采购项目。验收方式分为采购单位自行验收和联合验收两种。验收小组需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严格执行回避程序,参与本项目采购监督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验收。验收结果作为项目最后一次支付的审核依据。 第十条 采购验收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填写《当湖街道采购合同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单》(附件),验收小组成员须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其中: (一)30万元(含)以上货物类采购项目和电子设备类采购项目由党政办(后勤)参与联合验收。 (二)固定资产类(除电子设备外)采购项目由党政办(资产管理)参与联合验收。 (三)其他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验收。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通过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采购单位资产管理员应落实好资产保管人和责任人,及时完成资产卡片的粘贴;党政办(资产管理)及时完成资产台账登记;财政办及时完成资产的账务核算。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提出采购项目业务和技术指标需求,与代理机构共同拟定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的起草、签订与履行;采购资金申请支付;采购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确认;告知党政办(后勤)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结果;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定,并对采购方式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党政办(后勤)负责街道办公类易耗物品的日常采购和统一管理;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在线询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的项目申请审核和系统操作;30万元(含)以上项目和电子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通过询价、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审核和系统操作。 第十五条 财政办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政府集中目录、分散目录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申请和审核;采购项目的支付审核。 第十六条 党政办(资产管理)负责采购项目的审核;固定资产类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是采购纪律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对各类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提出与审核、采购方式确定与审核、采购执行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登记等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街道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物品使用实行领用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当湖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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