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当湖街道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本级预算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街道起草了《当湖街道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88号财政办401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28105。通过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决策、文件意见征集(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39185/index.html) 通过我有建议模块在线提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17:00。

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20日

当湖街道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本级预算收支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规定,按照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管理是对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

第三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所有预算单位,凡与街道财政发生预算缴款、拨款管理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须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职责

第五条 街道本级预算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街道党委办事处主要负责对预算管理政策、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计划等进行集体决议,听取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预算绩效评价考核,具体包括:

(一)负责组织执行街道本级财政预算。

(二)指导、组织、审核预算和决算建议。

(三)汇总编制街道本级财政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

(四)提出预备费、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

(五)审核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调整并提交预算调整建议。

(六)在规定时间内批复部门预算和决算。

(七)组织、监督预算的执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八)向街道党委办事处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九)其他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具体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预算和决算。

(二)提供本单位预算编制的文件依据、前期论证和相关人、财、物等基础数据。

(三)实施本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

(四)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相关分析材料。

(五)完成财政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要求。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收入的增幅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预算支出应当统筹兼顾,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和保证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党委办事处确定的重点支出。

(一)认真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对编制预算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二)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统筹安排当年财政资金、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历年结转结余等各类资金,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编制预算草案。

(三)规范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严格执行预算支出标准和绩效目标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街道本级预算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一)街道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优先顺序:一是“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二是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三是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支出;四是续建类政府投资项目等刚性支出;五是其他需要安排的支出。

(二)严格控制街道机关运行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街道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党委办事处要求和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结合街道具体情况和对部门预算的具体要求,向各预算单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要求,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式、报送期限等。

(二)预算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预算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测算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在此基础上,结合绩效评价情况,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预算控制数告知各预算单位。

(四)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告知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后报财政部门。

(五)财政部门审核汇总预算,并根据年度可用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编制街道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送街道党委办事处和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当年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报告街道居民议事会。上级财政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审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六)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收支预算,在20日内向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四条 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编制预算时要按规定用途优先安排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对项目预算目标已基本完成或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形成的结余资金,财政部门将按规定作结余资金处理,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资金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五条 项目库管理。根据上级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街道重点工作计划和财政规划支出规模,将纳入预算管理的一般性项目和基建项目(主要包括经常性项目、未执行完毕的专项跨年度项目、年度新增项目以及上一年未纳入预算安排的备选项目)按照轻重缓急重新排序后纳入项目库中,实现项目滚动管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街道本级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财政部门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街道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变更,不得擅自改变预算的用途。严禁违反规定,随意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全部预算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拨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应当加强对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健全预算执行监管机制,组织和指导预算单位开展预算资金绩效监控、评价,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加强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规范预算调剂行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以拨代支。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的范围。

(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街道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二)街道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街道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街道本级预算调整由财政部门根据党委办事处预算调整事项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查和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调整事项应当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具备以下调整条件:

(一)根据上级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政策规定新增的临时性工作,年初部门预算确实未考虑且必须追加的项目。

(二)预算单位因职能增加(或者减少)后,需追加(或者减少)的预算。

(三)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内新增人员所增加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及日常办公设备添置需追加的预算。

(四)年初已纳入预算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调减的预算。

(五)其他年初难以预见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由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政部门对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资金来源情况,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按排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经审批通过的预算调整,统一由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街道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科目之间调剂,且不增加预算总支出的,由财政部门审批,按规定办理。本级政府预备费在执行中需要动用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街道党委办事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街道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街道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街道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实现当年度预算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预算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或者预算关系变化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资产划转。

第六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部署编制街道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清算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部门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经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街道本级决算(草案),报送街道党委办事处和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当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告街道居民议事会。上级财政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审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决算编报考核机制。财政部门对决算编报质量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财政部门应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建立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检查,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执行差异较大以及绩效较差的预算项目,及时分析原因,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四条 预算监督。街道本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街道人大工委的监督。

(一)预算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财政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预算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并向上级财政部门、街道党委办事处、街道人大工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街道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预决算的信息公开。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街道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复通知的规定时间内由财政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通知的规定时间内由预算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反映本级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情况。

第三十七条 街道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街道本级预算相衔接。街道本级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订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冲突之处,则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冲突之处,则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同时此前制订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征集部门:平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2-20 截止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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