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巩固创新试点成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快建设高标准招标投标市场,推动我省招标投标工作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登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ggw.zj.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24年1月5日前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俊萍;电话:0571-87052924、87052908(传真);电子邮箱:guojp.fgw@zj.gov.cn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附件: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征集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12-08 截止日期:2024-01-05

序号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说明

1

五、作出限制投标惩戒措施的行政监督部门未限定行政管辖范围,容易在招投标实践中引发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和第68条,虽然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取消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但并未对限定具体的空间范围。这就引起实践当中法条适用的争议。部分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据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作出限制投标的行政处罚,效力应当依据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和法条的字面意思,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行政监督部门仅有权作出限制投标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投标的措施,效力不及与全国范围。实践当中,部分省市的规范性文件也将该措施限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之内。故有观点认为限制投标作为一项禁入市场的惩戒措施,是独立于行政处罚之外的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是一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措施或行政管理方式,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作为一种行政措施或行政管理方式,效力范围当然的只及与相应的行政区域范围之内。还有观点认为,基于行政处罚法管辖的规定,行政处罚按照属地管辖处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由此推导出行政处罚当然地有其地域性,其行政处罚理所应当的只能在其管辖的区域和行业内有效。我省的某省重点建设工程,在招标准备阶段和招标文件的公示阶段,曾因外省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一份取消省内某建设企业1年内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行政决定,引起招标人、代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是否取消该企业在省内投标资格的争议。可以看出,招投标实践当中,对限制投标的处罚是否仅限于各行政地域范围内的具体的某行业领域尚存争议,需要在文件当中进一步明确。

不采纳

地方规范性文件并非司法解释。

2

《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的修改意见:《意见草案》第十八条健全履约信用管理中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信息名单或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限制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我认为该条规定对失信惩戒措施的概念理解错误,有越权设定具体失信惩戒措施之嫌。此外,限制投标的权利主体未限定在本省范围内,易引发招投标实践的争议。建议修改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招标人可以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限制其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被省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布了限制投标的惩戒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修改意见理由如下: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不必然导致限制投标的后果,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行为本身就属于一项失信惩戒措施,将会减损行为主体的社会信誉,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按照当前学界对信用管理措施的划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属于公示类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主体而言,公示类措施既不会直接地减损其权益,也不会增加其义务,更不会产生限制其参与必须招标项目的后果。二、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属于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的要求,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详阅《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 年版)》和《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未见“被列入严重失信信息名单”将会受到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惩戒。目前,限制参与建设工程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等同于房屋建筑、市政和水利工程使用的“黑名单”,水利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失信行为进行划分,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等同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但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并不能直接划入“黑名单”限制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才能列入“黑名单”。住建部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仅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的特定情形列入“黑名单”,并未特别指出是否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因此,在大部分建设工程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不直接等同于“黑名单”,也不会产生限制参与招投标的法律后果。四、部分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限制参与投标也作出特别的限定,无权作出直接的权利限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则未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则纯粹作为一种公示类失信惩戒措施使用,并未涉及对其他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文化和旅游部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了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的管理措施,未涉及直接限制招投标等惩戒管理措施。《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作为我省的地方性法规,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但是对于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惩戒措施,增加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前提条件。同时条例也明确“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采取”,即行政处罚文件作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若未同时明确限制招投标的处罚措施的,不得随意对相应主体采取限制招投标的惩戒措施。五、作出限制投标惩戒措施的行政监督部门未限定行政管辖范围,容易在招投标实践中引发争议。我省的某省重点建设工程,在招标准备阶段和招标文件的公示阶段,曾因外省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一份取消我某建设企业1年内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行政决定,引起招标人、代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是否取消该企业在我省投标资格的争议。可以看出,招投标实践当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管辖方面的知识,限制投标的处罚是否仅限于各省地域范围内的具体的某行业领域,尚有待提升。若因某失信行为进而作出限制招投标的惩戒措施,因其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应仅适用的行政辖区范围之内。综上所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企业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限制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惩戒措施必须直接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的规定。目前各领域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类型多种多样,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惩戒措施也各不相同,但是对于减损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本次征求意见的文件层级并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党中央政策文件,不能直接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信息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议酌定修改为其他的提法,避免违反目前信用体系下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的政策要求。

吸收采纳

相关条款的具体表述已修正。

3

浙江省信用分还没取消吗?信用分都已经瞎搞搞了,例如:杭州晨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表彰加分都是21年度的,居然有效期是加分文件时间的好几倍,早就失效了。例如: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这个单位在城管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中串标多次,都没任何处罚扣分的,这个信用分有多少公平公正。例如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单位都上了恶意欠薪扣分了,依旧信用分名列前茅,搞笑了吧。搞什么公平性竞争,别搞了,浙江省就是丢人。

吸收采纳

意见旨在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全链条监管。

4

先看看所谓的最公平的杭州地区吧,临平余杭的评定分离把人都吓跑了,几百万的小建筑项目都需要评定分离,定标原则就是看出生地,中天都比不过振丰,好单位都没一个杭州本地企业重要。现在的评标办法更改的本地和外地完全分割开来。所谓的国务院的公平性竞争在杭州就是儿戏,没有任何公平可言。

可以看下2023.11.28杭州市临平区开标项目:天万九年一贯制学校,三个亿的土建项目只有37家单位参与,再看看里面省内企业和省外企业的比例,触目惊心。正常情况这样的条件符合标准的企业起码200家,就是这样不公平的地方,把外来企业吓跑了。

吸收采纳

意见旨在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责任、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

5

(一)确定评审区间

1.投标人≤15 个的,全部进入评审区间;

2.投标人>15 个的,采用信用择优、招标人推荐和价格入围的综合方式确定 15 个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⑴信用择优 6 名

开标后,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按市内、外企业分别进行“复合信用分”(复合信用分=企业信用分+工程业绩分*5,余同)排行,在市内、外企业各自信用排行的前 60%中随机抽取 3 名进入评审区间。上述进入随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将进入随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全部纳入评审区间,剩余名额改为按价格入围方式进入评审区间。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工程,暂不实行信用择优。

⑵招标人推荐 3 名招标人可在开标前自主决定是否推荐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若推荐的,必须推荐3 名。推荐名单须按招标人所在单位的内控管理制度集体研究确定。开标前招标人应做好名单保密工作。

⑶价格入围 6 名

(二)价格入围方式:

1.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报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不再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及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报价),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后计算差值【差值 C=(最高报价 DN-最低报价 D0)/3】,按差值将投标报价分为高【DN至 DN-C(含)】、中【DN-C 至 D0+C(含)】、低【D0+C 至 D0(含)】三个区间,随后在每个区间内随机抽取 2 个报价;

2.存在招标人放弃推荐或其推荐的投标人未参加投标、多种方式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出现重复或数量不足 15 个的,在中区间依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间依次递补),直至入围评审区

间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3.上述价格计算精度保留到元。

以上相关系数等的抽取由招标人在开标环节中完成。

以上是目前杭州市范围内项目评标办法,该办法存在暗箱操作嫌疑。有违反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原则,望上级部门对该办法再进行细化。


不采纳

不属于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6

尊敬的同行领导:你们好!

今天下午偶然看到贵委发出的“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有两个建议:

1、草案中“(十二)优化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可以不标明排序。”建议谨慎。因为这是违背现行上位法规的。(具体可参见文末附件1)

2、草案中“(十四)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建议从源头上杜绝串通投标,特别是串通投标报价(即俗称的“围标”)发生,在施工项目招标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重庆从2019年起推行效果非常有效);在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中,在“综合评标法”报价分计算推行“低价优先”的报价分计算方法。

吸收采纳

意见旨在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全链条监管。

7

听说省招标投标条例要修改甚至废除,拟出台文件很多内容的唯一法律依据是该条例,因此时间不成熟,建议暂缓修订。

不采纳

已考虑与上位法衔接问题。

8

尊敬的领导您好! 1.支持进一步规范征求意见 2.“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国家宪法日宣传月“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循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避免法条冲突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再进一步,助力强国建设.更好更早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3.治堵极简又极难.任一路段任一时间场景不超道路承载量(前置预约调控.再进一步)构建全互通路网;停车不再难.门对门舒畅无障通行.开展即见效.预约直达六站通达.细分群体区分快行慢行:就地换乘"平急两用公认最佳方案.有你之所想.你之所愿.你之期待或兴趣.积极推荐多部门联合同步规划分步落实促进国土空间利用节水节能减排降碳生态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等;助各地道路汽车伤亡人数再减半!如有考虑不周等等,还望各方继续给予更多意见建议"

不采纳

不属于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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