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行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2月30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信函邮寄: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2号,丽水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收,邮政编码:323000。

2.联系电话:0578-2668121

3.邮箱:178542071@qq.com。


附件:

附件1:《〈丽水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设定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起草说明.docx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9日





发布日期:2023-11-29 截止日期: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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