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短时停车、限制长时占用、加快车位周转,促进城市交通拥堵治理,缓解停车矛盾,经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座谈商议,市发改委拟定了《关于修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sfgwjiagechu@126.com。

2、传真:2091088。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4、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2070375

反馈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修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

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丽发改价格〔2021〕132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二、停车区域范围。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类区域范围东至寿尔福路,南至卢镗街,西至括苍路,北至人民路(背景为红色);二类区域范围东至东地路,南至大䣭街(南明湖北岸)、好溪路,西至教工路沿丽阳街至括苍路,北至北环路沿括苍北路至城北街中除一类区域外加高铁站区域(背景为蓝色);三类区域范围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城区(背景为白色)。停车区域范围划分应根据停车需求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由相关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所处区域类别和车辆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将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五)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及运营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四、将附件1 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 收费时段 修改为“ 一类区域8:30—21:30 二类区域8:30—21:00 三类区域8:30—19:30”。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通过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停车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差别化收费是指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型、时段的停车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实行累增递进式的收费政策。

二、停车区域范围。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类区域范围东至寿尔福路,南至卢镗街,西至括苍路,北至人民路(背景为红色);二类区域范围东至东地路,南至大䣭街(南明湖北岸)、好溪路,西至教工路沿丽阳街至括苍路,北至北环路沿括苍北路至城北街中除一类区域外加高铁站区域(背景为蓝色);三类区域范围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城区(背景为白色)。停车区域范围划分应根据停车需求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三、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交通场站停车场停车收费;

2.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

3.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以外,其他各类(含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四、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遵循以下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一类区域的停车收费高于二类区域的停车收费,二类区域的停车收费高于三类区域的停车收费;

(二)同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高于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三)同区域同类型的白天停车收费高于晚上停车收费;

(四)同区域同类型同时段停车,长时间停车收费高于短时间停车收费。

五、完善停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由相关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所处区域类别和车辆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由经营者根据所处区域类别和车辆类型的具体收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收费,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未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

2.进入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和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

4.残疾人本人驾驶有牌证的专用车辆(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 C5 小汽车)。

5.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五)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及运营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六、各停车场应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在停车入口处设立电子显示屏,显示停车场停车泊位实时停车信息“空位、满位”情况,引导车辆合理选择。停车场内应安装监控设施,进出停车场使用电子门禁及线上支付结算,规范收费行为。

七、经营者应依法申办有关证照,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负责停车场所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停车场所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维护停车场所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提供车辆进出时间信息,作为停车收费依据;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八、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或缴费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九、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涨价、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16日起执行,原丽发改费管〔2014〕296、325号和〔2015〕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丽水市区停车收费标准(修订)     



附件1

丽水市区停车收费标准(修订)

价管形式

类型

收费时段

区域

小型车收费标准

备注

政府定价

经市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

8:30—21:30

一类区域

第1小时4元/小时,第2小时起5元/小时

停车15分钟内免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2倍计收。

8:30—21:00

二类区域

第1小时2元/小时,第2小时起3元/小时

8:30—19:30

三类区域

第1小时1元/小时,第2小时起2元/小时

政府指导价

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8:00—22:00

一类区域停车场

第1小时2元/小时,第2小时起3元/小时

停车15分钟内免费;夜间22时至次日8时,按次收费5元/次;夜间及跨夜日停车2小时内的按日间时段收费标准收取;24小时内最高收费30元,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重新计费。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2倍计收。

二、三类区域停车场

第1小时1元/小时,第2小时起2元/小时。

停车15分钟内免费;夜间22时至次日8时,按次收费3元/次;夜间及跨夜日停车2小时内的按日间时段收费标准收取;24小时内最高收费18元,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重新计费。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2倍计收。

交通场站停车场的停车收费

0:00—24:00

停车场

3元/小时

停车15分钟内免费,24小时内最高收费36元,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按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费。

市场调节价

除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以外停车收费

0:00—24:00

停车场

自主定价

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

注:1、车型划分:小型车指总质量 4.5 吨(不含)、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9 人(不含)或车长 6 米(不含)以下的汽车,使用蓝底白字的汽车号牌;大型车指总质量 4.5 吨(含)、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20 人(含)或车长 6 米(含)以上的汽车,使用黄底黑字的汽车号牌。

2、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停车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关于修改《丽水市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231123(1).doc

发布日期:2023-11-27 截止日期: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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