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3〕16号)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需对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县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 电子邮箱:fzbaj@126.com 联系电话:5123956 传 真:5123094 联 系 人:沈赟、张超 安吉县司法局 2023年11月15日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文件规定,现对以下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一、《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3号)修改内容: 1、 将第三章“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撤销、年审”中的第十三条“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删除。 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3〕54号)修改内容: 1、“(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制度”内容改为:认真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结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本地实际,切实掌握低保申请对象家庭基本情况、收支状况、财产状况,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2、“(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制度”的“规范审核程序”最后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如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并重新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办法,规范民主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3、删除“规范民主评议。”整段内容。 4、“规范审批程序。”内容改为: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提出审批确认意见。对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入户调查。 5、“规范公示程序。”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度假区)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初审结果,”。 6、“规范发放程序”删除“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并逐步过渡到按月发放”。 7、文件中的“(街道、度假区)”改为“(街道办事处)”。 8、“(三)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内容改为:加强线上线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线上充分利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救助申请家庭认定结果科学准确;线下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为线上核查报告提供补充依据。按照“逢进必核、应核尽核”的原则,对新申请低保对象和申请其他专项救助的低收入群众,均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要加强在册对象的年度复核,推进退出在册对象的脱贫返贫跟踪评估,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精准实施。 9、“(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中“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复核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改为:要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删除“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农村按季核查”。 10、“(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内容改为:要设置并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办结低保信访事项,对信访反映属实的低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 11、第三点“强化工作保障”的第二小点“(二)加强经费保障”删除“财政局要会同民政局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和突出人员给予奖励。” 三、《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使的通告》(安政通〔2022〕7号)修改内容: 1、“(一)梅溪镇、天子湖镇、孝丰镇等3个乡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广电、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农村、人力社保、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消防救援、新闻出版、自然资源等12个方面134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1)。”删除“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2、“(二)递铺街道、昌硕街道、灵峰街道等3个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广电、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新闻出版、自然资源、人力社保、生态环境等10个方面64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2)。”删除“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3、“(三)孝源街道、溪龙乡、鄣吴镇、杭垓镇、报福镇、章村镇、上墅乡、山川乡等8个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广电、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新闻出版、自然资源等8个方面5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3)。”删除“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4、“(四)天荒坪镇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消防救援、新闻出版、自然资源等8个方面105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4)。”删除“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5、第二部分“事项行使时间”中“文件实施之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删除“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四、《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天荒坪镇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安政通〔2021〕7号)修改内容: 1、《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天荒坪镇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名称修改为《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天荒坪镇行使的通告》 2、第一段“现就天荒坪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通告如下:”修改为“现就天荒坪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通告如下:” 3、“其他事项”中“(一)划转后,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在天荒坪镇辖区内行使被划转职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修改为“文件实施之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4、删除“(二)划转后,天荒坪镇人民政府可以同时行使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整段内容。 5、“(四)天荒坪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同落实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工作,及时调整公开本部门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中“事项划转工作”调整为“事项赋权工作” 6、“(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中删除“做好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 7、“附件:安吉县天荒坪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名称修改为“附件: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天荒坪镇行使的事项目录 ”全文以下名称均修改。 五、对以下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 1、《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政策(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53号)。 2、《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9]17号)。 3、《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9]16号)。 4、《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80号)。 5、《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8]26号)。 6、《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引育“两山”工匠队伍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1号)。 7、《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安政发〔2015〕2号)。 8、《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安政办发〔2007〕96号)。 9、《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22〕18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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