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3〕50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医保支付在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中的杠杆作用,为群众提供更加公平普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我局代拟起草了《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丽水市中东路557号,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字样;

二、传真:2070138;

三、电子邮箱:lsyb_2070@163.com。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3日

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3〕50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医保支付在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中的杠杆作用,为群众提供更加公平普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1.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逐步降低或取消城乡居民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门诊起付线,稳步提高基层医保待遇,积极鼓励参保人员在基层就诊。

2.参保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门诊慢病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制度,促进分级诊疗,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下转至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报销倾斜政策。

3.提升老年患者综合保障水平,满足基层老年群众的就医和护理需求。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医疗服务范围,开展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和家庭病床等服务,落实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医保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申报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为农村重度失能老人提供集中护理服务,有效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床位使用效率,提高农村重度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保障水平。

4.优化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责任,将投保人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纳入赔付范围,并加强惠民保运行监测,适时提升待遇水平。

二、加大医保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形成合理就医格局

5.综合考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进行倾斜。将开展住院业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面纳入住院费用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点数付费范围,结合基层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探索对其DRG点数付费实行倾斜。

6.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住院费用DRG(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点数付费。逐步扩大住院同病同价病组数量,有效助推分级诊疗。对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优势病组,参照中医专科医院,实行DRG点数付费中医倾斜政策。稳步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

7.稳妥审慎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启动价格改革程序,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推动价格与支付政策协同联动,确保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增强群众就医便捷度

8.推动“互联网 + ”等服务模式向基层延伸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助力构建远程会诊、预约转诊、互联网复诊等基层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建立适应山区群众需求的新型基层医保服务模式。

9.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实施村卫生室智慧医保互联互通覆盖工程,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应纳尽纳”,做好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开通医保刷卡结算。进一步优化巡回医疗车医保支付服务,为偏远山区流动医疗服务开通医保移动支付。

10.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医保异地就医定点,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现“应通尽通”,进一步扩大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11.加快推进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依托市-县-乡-村“四位一体”经办服务体系,医保经办业务延伸到基层;不断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域内“一窗受理”“全省通办”全覆盖。

四、强化基层药品供应保障,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12.加快构建符合县域医共体发展和群众用药需求的药品采购机制,优化基本药物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政策,促进县域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13.加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监管,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保障水平,以管理信息化、精细化促进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求,优先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14.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乡村活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落实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等配套政策,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积极性。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政策依据.wps


发布日期:2023-11-23 截止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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