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当湖街道办事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发布于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88号当湖街道办事处法治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2801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17:00。 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15日 当湖街道办事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经街道办事处同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和废止。 一、对《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当街〔2021〕67 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段中“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5号)和《平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45 号)等规定精神”修改为“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平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45 号)等规定精神”。 二、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印发当湖街道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当街〔2021〕43号); (二)《关于印发<当湖街道社区“友邻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当街〔2018〕13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当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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