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制定〈浙江省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人大常办函〔2022〕64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制定了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支持小微企业和小微园区的用电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配套规范性文件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通过书信、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处(邮编:310025),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力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传 真:0571-87058256 邮 箱:zjfgwdlc@163.com 联系人:吴光中 0571-87052823
附件:《支持小微企业和小微园区的用电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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