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评估和补贴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丽水市山区养老管家队伍建设工作指引》(丽民〔2023〕19号)等文件,我局拟制了《丽水市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评估和补贴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20日。征求意见期间,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意见。反映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

联系电话:2090990;信函请寄:丽水市民政局(邮编:323000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信函须在征求意见期内寄出,以邮戳为准。


丽水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9日


丽水市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评估和补贴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运行管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丽水市山区养老管家队伍建设工作指引》(丽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评估对象

本市范围内所有在运营的照料中心。

二、评估内容

照料中心运行管理总体情况,包括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基本设施设备、基本服务与活动开展等(具体评估内容、分值和标准详见附表)。

三、评估标准

评估结果采用星级制,共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60-69分为一星级;70-79分为二星级;80-89分为三星级;90-94分为四星级;95分以上为五星级。星级评定结果与星级补贴标准相挂钩。本评估办法常规分值100分,加分项5分,总分105分。

四、评估时间

每年组织一次评估,原则上在12月底前完成。

五、评估程序

(一)申请。由参评机构或照料中心所属村(社区)填写《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评估申请表》及填报自评情况。

(二)初评。乡镇(街道)根据评估标准对参评的照料中心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报至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评定。县(市、区)民政部门自行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实施评估;通过实地查看、查阅台账、系统抓取数据等方式开展;评定结果在当地政府网站或民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星级补贴

根据星级评定结果确定星级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南明山街道可参照莲都区星级补贴标准执行。星级补贴主要用于照料中心日常运转及山区养老管家报酬等支出,其中30%-50%的补贴资金用于发放山区养老管家报酬,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星级评定等级及山区养老管家工作量合理确定。

照料中心按规定同时享受助餐配送餐运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南明山街道可参照莲都区补助标准执行。

七、资金拨付

星级补贴的发放采取年初预拨、年底评估后结算的方式。上年度已评定为一星级以上的照料中心,年初可给予预拨一定比例的星级补贴,年终评估后结算拨付年度星级补贴剩余资金。运营未满一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按月份发放星级补贴。

八、星级评定必备条件

(一)照料中心每年累计开门运行时间不少于300天。

(二)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养老管家。养老管家与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统一注册登记管理,也可与照料中心运营单位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须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备案,纳入统一注册登记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照《丽水市山区养老管家队伍建设工作指引》开展服务。

九、终止评定情形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照料中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定。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照料中心老年食堂或其配送餐服务机构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提供虚假评估材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四)照料中心建筑鉴定为危房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起草说明.doc

附件:丽水市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评估表.xls


意见采纳情况:https://www.lishui.gov.cn/art/2023/11/22/art_1229218399_52811.html


发布日期:2023-11-09 截止日期: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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