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我局对2023年9月28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起草《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至30日,有关单位和市民在此期间可通过信函、电话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来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9楼 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邮编:323000。 联系人:朱坚 联系电话:2091985 电子邮箱:zjyes123@qq.com
附件:1.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1.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2.《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wps
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1: 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大数据管理机构、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数据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号),我局对2023年9月28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性规范文件共2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大数据〔2019〕1号) 2.《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细则的通知》(丽大数据发〔2021〕12 号)
附件2: 《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现将《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规定,我局对2023年9月28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起草过程 2023年9月,市大数据局启动本次全面清理工作,办公室对截至2023年9月28日的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组织局机关各处室,根据《丽水市大数据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梳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2023年10月上旬,收集各处室清理意见并形成《丽水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四、施行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其它 清理结果建议经审议通过后发文,并根据清理结果对文件公布情况进行调整。
意见采纳情况:https://www.lishui.gov.cn/art/2023/10/31/art_1229218399_5181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