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部署,市卫生健康委草拟了《湖州市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时间为:2023年6月6日-6月12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处(联系人:陆周翔,联系电话:0572-2760193,邮箱:94694947@qq.com)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湖州市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战略部署,高质量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1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以建设浙江省中医药综合改革先行市为契机,持续巩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市”建设成果,以满足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为导向,不断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到2024年,中医药政策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夯实,城乡万名居民中医类别全科医生数达0.72,各级中医医院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服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可及性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中医药知识知晓率显著提升,奋力建设健康中国先行示范区,努力打造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湖州样板。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中医药服务网络。实施中医药固本强基工程,强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和优化中医药资源布局,持续推进市区(县)两级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改造和建设,实现各区县政府办公立中医医院全覆盖。进一步健全以市中医院为龙头,区县中医院为骨干,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1.市区(县)中医医院健全基层中医药指导科,有专人负责,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定期对下辖区县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进一步深化市中医院牵头的“1+2+N”城市中医医联体和长兴县、安吉县中医院牵头的县域医共体建设,以市级以上中医药重点学科(专科)牵头,带动学科(专科)领域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形成市-区县-乡镇梯度支持的联动体系。支持区县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医共体),覆盖人口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3.各级公立中医医院在十四五期间完成迁建、改(扩)建。长兴县中医院和安吉县中医院分别建成三甲和三乙中医医院,德清县和南浔区、吴兴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二甲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100%建有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1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建有中医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5.深化“中医处方一件事”改革,进一步加强各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各区县中医医院电子病历达4级;市区县建有中医药信息展示平台,体现辖区内中医和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业务信息,实现医联体(医共体)内信息互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经信局) (二)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强化市区(县)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建设,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医治未病服务,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 1.市中医院着力打造全国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具有鲜明中医特色的综合性现代化中医医院。市区(县)中医医院中医药门诊诊疗人次占比60%以上;门诊和出院患者使用中医非特色疗法比例,市中医院和长兴县、安吉县中医院15%和75%,其他区县中医院10%和65%。(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深入实施中医“治未病”工程,市区(县)中医医院加强中医“治未病”中心(科)建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治未病服务点,为重点人群提供治未病服务,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和中医健康管理项目。向群众大力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和防治知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3.各级中医医院专家积极融入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探索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签约服务包。发挥适宜技术示范(推广)培训基地的作用,每年在辖区内培训推广5项成熟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4个中医优势病种规范化诊疗方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院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4.加强基层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设置康复科。中医药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治、医养结合康复等工作,有方案、有计划地开展指导培训和服务。鼓励中药院内制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医联体(医共体)内流转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三)加快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育才用才为基,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启动《中医药人才培养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培养打造一支德高技精、结构合理的中医药人才队伍。 1.加快培养国家“岐黄工程”和省“杏林工程”人才,总结安吉中医师承定向培养经验并向全市推广,通过举办“西学中”“护学中”、基层中医骨干班,以及培养名中医学术经验传承人等,多形式多途径培养实用型中医药人才。力争每千人口中医师和城乡万名居民中医类别全科医生数每年分别增长0.02个点,2025年分别达到0.66和0.76。(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 2.区县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区县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达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数2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经“西学中”培训的临床类别医师,村卫生室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 3.规范开展中医药继续医学和中医师承教育。实施《湖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意见》,做好第六批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进一步推进中医药学术传承创新和发展。开展基层医务人员(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覆盖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 4.贯彻落实《浙江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启动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工作,以市中医院为培训主基地,各区县中医医院为实践基地,采取线上、线上和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模式。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健全中医药多元化发展机制。不断健全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中医药事业与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中医药网络健全、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和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 1.落实中医药人才政策。制定支持引进和培养本市及区县中医药高端人才的政策,对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有倾斜政策,建立本市中医师承培养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鼓励退休中医师到基层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区(县)各级设立中医药财政专项,保障中医药事业财政支出的增长比例高于同期卫生健康财政支出增长比例。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督促各区县财政部门落实中医药发展财政投入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3.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大中医药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4.加快中医院建设发展。保障各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和政府投入,改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根据各级政府医疗机构规划,保障各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科技部门与中医药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将中医药科技发展纳入区域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提高中医药科技计划立项比例,组织开展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6.优化医保扶持政策。健全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发展政策,建立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的中医医疗服务技术评估体系,定期调整优化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组织制定适宜的中医药诊疗支付方式。深入基层调研,听取中医医疗机构需求,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价格等问题,上报省级医保部门,申请批准。审批医保定点单位时简化申请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考虑中医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7.推进中医药科普教育。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开展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把中医药文化纳入中华传统文化课程,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身心健康。开设中医药职业教育,为当地乡村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中医药人员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8.支持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以“中医处方一件事”改革推动中医药数字化改革,改善各级中医医疗机构信息化基础条件,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加快本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信息规范化进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 9.支持院内中药制剂开发。实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改革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加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发、注册、备案和规范使用,加强中药制剂监督管理。支持基层开展自采、自种、自用中药材,并制定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的质量管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 10.大力发展中医药文化旅游。制定中医药文化旅游计划,组织和指导区县开展中医药文化旅游项目,争创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将中医药文化旅游作为促进旅游产业特色优势和组成部分,推动全市中医文旅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11.加快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制定和指导各区县把中医药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生态化、规范化种植与当地相适应的中药材。开发药材深加工等产业,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乡村振兴行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 12.推进中医药体医融合。制定全市开展传统健身活动计划,普及和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督导和推动区县各街道、乡镇、村、社区开展中医体育活动。(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23年4月-5月)。全市中医药工作领导办公室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和内容。召开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部署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3年6月-12月)。全面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创建工作,明确目标、层层落实、强化推进。 依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组织督查评估,加强整改落实。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三)自评阶段(2024年1月)。市创建领导小组专家对创建工作和创建成效开展市级评审,存在的问题与短板,进一步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审申请。 (四)迎评阶段(2024年2-12月)。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初评,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迎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审,包含形式审查、信息化评审和现场评审。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标精神,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市、区县各级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中医药发展的相关事宜,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压实建设责任。各相关部门结合中医药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主动承担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建设任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全面落实建设任务。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加大对基层中医药的投入保障力度,确保基层中医药工作持续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媒体等的舆论引导、健康科普、信息公开等功能,积极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传播中医药文化和健康理念,引导城乡群众使用中医药方法促进健康、关注健康,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90%以上,形成关注中医药、热爱中医药、使用中医药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考核。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顺利完成创建任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中医药服务质量监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