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我区文化产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文化吴兴”,进一步助推高质量发展,区委宣传部拟定了《关于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若有意见,请于6月14日(周三)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区委宣传部文化文艺科。 联系人:盛杨,电话:0572-2551989 传真:0572-2289185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宣传部 2023年6月2日 附件:关于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市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千亿级产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20〕11号)和《吴兴区文化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吴政发〔2021〕44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丝绸之源、童装名城、时尚高地、诗画吴兴”发展定位,进一步提升全区文化软实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文化共富助力“文化吴兴”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区文化产业重点领域和项目的引导扶持,特别是对《吴兴区文化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涉及的主导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企业上规等,通过财政资金的补助,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动全区文化产业发展。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2.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3.鼓励“退二进三”,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特色工业遗址等闲置资源,改造成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基地、街区),政策期内实际投入达6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规划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街区)规划引导集聚网红直播、网络游戏、影视制作出品、美妆创意设计、包装印刷等文化企业达20家、30家以上,经审定,分别给予运行管理方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大文化企业培育力度 4.突出规上企业培育,对首次实现规模(限额)以下转规模(限额)以上或者当年新开业统计入库的文化企业,当年给予“成长扶持奖”4万元,稳定入库满3年的,再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入库规模(限额)以上文化企业,按照全年产值或营业收入(以统计为准)、地方贡献等情况评选若干优秀企业,给予年度“发展贡献奖”10万元。 5.对区域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增加文化创意设计元素,转型升级为规上文化制造业企业类别(以统计入库为准),或传统企业将创意设计部分从主业中剥离出来,成立新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年营收达到500万元的,给予“转型升级奖”10万元。 6.对获得省、市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现进档升格的,给予补差。 四、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7.列入省、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且统计入库的,竣工验收经审计确认后,文化服务业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款)在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文化制造业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款)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符合我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我区文化产业竞争力的童装创意设计、美妆创意设计、包装印刷等特色项目和动漫游戏、电子竞技、数字出版、数字印刷等数字文化产业项目入驻我区,经项目申报认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含土地款,生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给予15%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9.依托“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新青年城市”、“宋词之州”等吴兴地方品牌,举办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文化活动,做好相关文化品牌的培育和文旅融合发展工作,经认定,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奖励。同一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 10.对我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我区申报、经省级及以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部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我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我区申报、经省级及以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播出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部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我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我区申报、经省级及以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电影,在国内电影院线、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单部电影票房在1亿元(含)、10亿元(含)、3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另行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我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乐视等)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列的影视剧,经认定,按照前20、前10、前3名每部分别给予8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1.鼓励来吴兴拍摄影视剧,影视企业或工作室拍摄上映的影视作品以我区为主要取景地,在我区开机且连续拍摄时间不少于20天,经认定每部给予5万元的奖励。中宣部、省委宣传部认定或推荐的重点影视作品来吴拍摄,根据实际拍摄情况或播出情况专题研究确定奖励办法。 七、加强文化企业交流 12.参加由各级宣传部门和文化产业促进会组织的境外、省外、市外、市内(含本区)文化产业展览,经认定,根据参展企业的实际支出和成效,按每次每家分别不超过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3.企业参展深圳文博会、长三角文博会,经认定,根据参展企业实际差旅费支出,按每次每家分别不超过1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差旅费补助。 八、强化文化产业人才引育 14.加快推进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文化科技人才,实施文化创新团队培育计划,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南太湖特支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的,享受区科技人才相关政策。 九、附则 15.本意见中的文化企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中涉及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文化服务业三大类146个行业的企业,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 16.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补助奖励仅限于在吴兴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登记、体制分成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财务管理健全的文化企业;政策第11条“鼓励来吴兴拍摄影视剧”涉及的影视企业不受注册地域限制。不履行统计义务,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文化企业,或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文化企业,取消享受资格。 17.凡涉及认定评估的政策内容,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凡符合享受各种扶持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需向区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经审核同意并报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18.本政策意见试行三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现有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政策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从区内其他政策规定。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