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安吉县经信局研究起草了《《2023年安吉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19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方式反馈至安吉县经信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顾菁菁,0572-5123494,13626723543) 安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0日
2023年安吉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17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于2023年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金额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9号)文件为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一)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组织实施资金的申报、分配,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对象、申报主体相关材料、数据、实施方案等,及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及省财政厅备案。 (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县科技局配合经信局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等工作,及时提供资金分配相关材料。 (四)县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要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业务指导、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方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五条 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象:重点支持2022年新增的“小升规”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含重点“小巨人”)等7类企业。 (二)支持领域: 1.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在工业“六基”领域、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等,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锻长板”“补短板”“填空白”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项目。主要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等。 2.协作配套创新项目。企业为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服务或应用协同创新而进行研发和技改升级,形成产业链上下游联合配套并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主要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等。 3.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设备数字化、产线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数字化建设和改造;创新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上云用云;实施节能减碳技术改造、绿色能源推广应用改造等方面的项目。主要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等。 (三)支持标准:对2022年1月1日(含)起投入建设并于2023年6月30日(含)前完工且投资高于300万元的项目,根据实际支出的研发、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等投资给予投资额20%的奖励,其中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补助比例乘于1.2系数,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补助比例乘于1.5系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申报奖励资金总额超出本年度资金总额,将按比例核减后予以支付。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六条 由县经信局、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照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部门上报申报材料。 第七条 县经信局联合科技局审核相关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将有关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 第八条 县经信局、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拟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下拨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绩效管理 (一)县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按照上级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年度终了,各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情况开展自评。接受省级部门组织的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对申报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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