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679号令)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景政办发〔2022〕11号)《关于公布2022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景建〔2022〕1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起草《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内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3年 3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

征求意见期间,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景宁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反映意见和建议。不反馈视无意见。

1.联系电话:0578-5018801    

2.邮箱:907648230@qq.com

3.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北路211号

附件: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wps


景宁畲族自治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

2023年3月8日

关于《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及意见反馈

《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现将征求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说明如下:

1、关于“要求对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非农户籍人员作出明确规定”的建议。

意见反馈:《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第六条第(四)款已明确将此类人员(财产户的另行规定)列入规划搬迁安置人口。

2、关于“要求取消第八条第一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时间界定”的建议。

意见反馈:《实施方案》第八条第(一)款明确,夫妻双方在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农村移民户,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增加一个计算安置人口。

3、关于“要求对规划安置人口的搬迁安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建议。

意见反馈:《实施方案》第十四条明确:规划搬迁安置人口的生产安置、搬迁安置待遇参照农村移民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4、关于“要求采用地基安置方式进行安置,集中安置在王金洋或外舍这两处地址”的建议。

意见反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浙江省移民办审核的《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移民搬迁安置点为鹤溪街道包凤安置小区(栖凤小区),王金洋和外舍等地块不属于《规划大纲》和《规划报告》确定的移民安置范围。

5、关于“要求在《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移民人头费”的建议。

意见反馈:根据《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NB/T 10877-2021),没有“人头费”该项费用构成。

6、关于“要求明确庙宇、学堂、古树等集体资产的补偿方式,并纳入《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建议。

意见反馈:村集体资产补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大纲》和浙江省移民办审核的《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对照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结合我县实际执行。

8、关于“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库区移民人口给予失地保险,并纳入《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要求增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缴费补贴”的建议。

意见反馈:《实施方案》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符合《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景政办发〔2020〕28号)参保条件的农村移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景人社〔2021〕101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库区移民人口增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要求,不符合现行有关政策,无法列入。

9、关于“要求增加公路、桥梁、水电线路及1959年大坝工程的赔偿,并纳入《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建议。

意见反馈:上述内容属于专项设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浙江省移民办审核的《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执行。

10、关于“《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以移民户被搬迁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基数分三档计算可安置面积存在重大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建议。

意见反馈: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景政发〔2020〕18号)文件,《实施方案》第二十三条对安置标准和有关规定作了明确。

11、关于“农民除合法房产以外,生产资料库房(牛栏、猪栏、灰斗、厕所等)均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功能,等同城市房产的储藏间和车位,《安置实施方案》要求增加移民户生产资料库房计入合法占地面积或者与安置储藏间和车位同等安置价值的内容”的建议。

意见反馈:《实施方案》第三十八条明确:本项目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坟墓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1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景政发〔2020〕18号)《关于公布2022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景建〔2022〕1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关于“要求统一征收本村本项目红线外土地”的建议。

意见反馈: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所涉的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浙江景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定的本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执行。

13、关于“坟墓迁移........特例坟墓按评估价补偿外必须增加同坟墓搬迁费用”的建议。

意见反馈: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22〕11号)文件执行。

14、关于“支付搬迁过渡租房费用”的建议。

《实施方案》第二十八条就临时安置补助费已作出明确规定:临时周转房原则上由被搬迁户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每半年支付一次。(一)选择公寓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放:从腾空验收之日起到选房日止(搬迁安置过渡期)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9元/㎡·月的标准发放;从腾空验收截止日起超过3年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房之日后按被搬迁建筑面积9元/㎡·月的标准再予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2个月给予补足。(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9元/㎡·月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6个月。(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不足600元/月的,予以补足600元/月。

15、关于“要求给予每人合理的恢复生产补贴,并在签字前付清”的建议。

《实施方案》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农村移民生产恢复期间,按农村移民人口15000元/人给予一次性生产恢复补助费。同时,移民安置资金必须按照有关制度严格管理,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核算与拨付。

16、关于“户口外迁的村民及配偶、子女享受同等政策”的建议。

《实施方案》第六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规划搬迁安置人口:(一)因就学、租房、购房、购买经济性户口(红印、蓝印)等原因农转非户籍迁出搬迁范围且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二)夫妻双方均为搬迁范围内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因上述第(一)款原因农转非后所生育的子女;(三)因就学、租房、购房、购买经济性户口(红印、蓝印)等原因农转非且嫁入搬迁范围的,因政策原因不能迁入的人口;(四)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非农户籍人口。

 

景宁县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指挥部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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