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关于调整新埭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于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新南路398号新埭镇人民政府307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2501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16:30。
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关于调整新埭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
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镇形象,改善人居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平湖市推进农民住房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平委办发〔2018〕106号)、《平湖市宅基地置换公寓房指导性政策(试行)》(平政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保障《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和《新埭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细则》(新政[2021]133号)政策有序实施,特对新埭镇宅基地置换公寓房实施细则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宅基地置换公寓房腾房安排
1.建房时间为1995年1月1日前的农房(建房时间按照建房批复批准日期计算);
2.第三批搬迁户公寓房安置地点为第一、第二批搬迁户安置后吴泾二期公寓房余房以及吴泾三期公寓房;
3.第三批腾房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具体腾房日期以腾房通知书为准。人口基数等按照签订协议时人口进行计算。相关资格条件须经镇村镇建设管理办会同相关部门、村社区审核通过。
二、第四批腾房根据公寓房建设情况适时启动。
三、关于公寓房置换套数的调整
选择宅基地置换公寓房的搬迁户除“《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外,至少置换1套公寓房,至多置换3套公寓房,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四、关于联体农房置换要求的调整
针对联体住房中一宅多户的农户提出置换公寓房的,联体住房中多户通过置换公寓房、异地迁建等形式必须一并拆除后方可置换。
五、关于延续连片搬迁奖励的方案
继续延续连片搬迁奖励,奖励标准继续按照“《新埭镇农民住房改善实施意见》(新政[2021]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八款标准”,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六、本细则于2024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
新埭镇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