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挖掘空间潜力,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龙游县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龙委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龙游县促进亩均效益提升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科室:产业转型升级科;联系电话:0570-7021904;联系地址:龙游县新二路16号;邮编:324400。 附件:《龙游县促进亩均效益提升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 龙游县促进亩均效益提升政策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挖掘空间潜力,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龙游县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精神,结合工业企业亩均效益提升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改造提升政策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县委发〔2021〕32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对两大主导产业及其强链补链延链技改项目备案(核准)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新设备投资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给予每个备案(核准)项目设备投资15%的一次性贴补,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其他技改项目备案(核准)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新设备投资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给予每个备案(核准)项目设备投资3%的一次性贴补,其中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给予设备投资5%的一次性贴补,单个备案(核准)项目贴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项贴补在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工业税收超过50万元(含)的方可享受。 (二)经专家评审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厂物联网等数字化改造项目,对软硬件实际投资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智能设备实际投资的20%、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按软件实际投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实施轻量化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以机器人(含机器人控制系统)或软件应用为主且软硬件总投入5万元(含)以上的轻量化改造项目,经专家审核,按实际投资的最高40%给予补助,单个产品应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兼并重组政策 支持我县两大主导产业的企业、上市挂牌企业、龙头标杆企业、县外上市公司、五百强企业兼并重组县内工业企业并收购其固定资产(不含股权转让,注册地仍在我县并能利用承受资产自营投入生产的),重组企业投产且通过履约评估的,以承受方在原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县级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全额奖励;一般企业并购重组我县工业企业并收购其固定资产的(不含股权转让,注册地仍在我县并能利用承受资产自营投入生产的),重组企业投产且通过履约评估的,以承受方在原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县级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50%的奖励,其中,一般企业受让法院依法处置风险企业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以承受方在原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县级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100%的奖励。两大主导产业的企业自并购重组之日起五年内,达到规模企业标准且当年亩均税收(以净入库税收为准,下同)不低于15万元的,以其当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50%的奖励;当年亩均税收达到25万元的,以其当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为标准给予80%的奖励。 三、入园集聚政策 (一)给予企业搬迁过渡期。经项目决策咨询同意腾退自有土地搬迁入小微企业园的企业,自搬迁协议签订之日起,暂停执行水、电、汽等资源要素价格提高措施,期限为12个月。 (二)给予租金补助。经项目决策咨询同意腾退自有土地搬迁进入小微企业园的企业,租用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厂房,在租用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全年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年60元/平方米,限额5万元/家。 (三)超基数财政奖励。企业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进入小微企业园,自搬迁入园年度起三年内,以企业入园前三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平均数为基数,给予腾退自有土地搬迁进入小微企业园的企业县级地方财政贡献超基数部分全额奖励。 四、关停收回政策 (一)土地。经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划拨土地、集体使用工业用地除外),收购价格按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扣除使用年限后,由评估机构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依法评估确定,涉及投资协议期限未满且以承诺方式预先享受土地价款优惠政策的,须另行扣回已享受的土地价款(包括基础设施补助)。 (二)建(构)筑物。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含装修装饰,不含苗木绿化),原则上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三)搬迁费用补偿。给予关停搬迁的企业一次性搬迁费用补偿,标准为机器设备评估净值的10%。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企业腾退后,经项目决策咨询同意县内搬迁改造提升的企业,可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腾退企业2021年度亩均税收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享受2019-2021年实际入库税收年平均值的1倍补偿,限额50万元;2021年度亩均税收在3万元(含)以上的,享受2019-2021年实际入库税收年平均值的2倍补偿,限额100万元。 (五)签约腾空奖励。土地使用权人自签订收回收购协议之日起,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及土地腾空交付后,方可享受签约腾空奖励。对在2022年6月30日前签订收回收购协议并依约腾空的,给予每亩 3万元的奖励;对在2022年7月份签订收回收购协议并依约腾空的,给予每亩 2万元的奖励;对在2022年8月份签订收回收购协议并依约腾空的,给予每亩 1万元的奖励。在2022年9月1日以后签订收回收购协议的,不给予签约腾空奖励。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土地腾空交付的,按照被收购建筑面积每月15元/㎡标准收取租金,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县域内异地搬迁并减少用地的,以减少的土地面积计算并享受腾空奖励。对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腾空的,未确权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予残值补助,按重置成新价的50%计算。 (六)资产处置奖励。在土地、厂房等企业资产收购收回或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全额奖励给相应纳税主体。最终受让方除外。 五、连片改造政策 因规划调整、招商引资等需要,对纳入连片开发的非低效企业,土地使用权人在按规定享受签约腾空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亩1万元的连片改造奖励。 六、工作激励政策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实际完成工业用地腾退并通过验收的,在保障各属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再按腾退土地面积的6%给予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与奖励性建设用地指标一并下达,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之间可按需自行调剂指标。 七、兑现方式 (一)根据相关操作细则兑现。符合改造提升、兼并重组政策的项目,按照《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县委发〔2021〕32号)相关操作细则予以兑现。 (二)按比例分批拨付。关停收回项目中,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搬迁费用补偿款等按比例分批拨付,原则上在不动产权属变更后,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80%,完成土地腾空交付后支付剩余部分。 (三)一次性拨付。入园集聚项目中,符合给予租金补助条件的,在租用满一年后一次性拨付;符合给予超基数财政奖励的,按年度一次性拨付。关停收回项目中,符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在搬迁改造提升项目正式投产后,予以一次性支付;符合签约腾空、连片改造、资产处置奖励条件的,资金在被收回地块全部腾空、交付并经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 八、其他 (一)因规划调整、招商引资或土地连片改造提升需要,收回的土地需以纯土地重新出让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对地上建(构)筑物实施拆除后出让。 (二)本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本意见下发前,先行开展改造提升、兼并重组、入园集聚、关停收回的,且项目决策咨询同意时间或项目备案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以后的,可参照本政策条款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