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屠甸镇西新路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屠甸镇西新路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屠甸镇西新路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在本机关网站(www.tx.gov.cn)和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也可向征收实施单位屠甸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3-88621398。

地址:市区中山东路818号612室。

屠甸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73-89370752。

现场接待: 屠甸镇屠甸社区一楼旧镇改建办公室。


附件:屠甸镇西新路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稿)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附 件


屠甸镇西新路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屠甸镇西新路西侧地块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道路交通不畅,居住环境较差。实施该项目,有利于改善区域内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优化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老镇区整体形象。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位于屠甸镇西新路西侧地块范围内,房屋征收范围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1日公布的《关于屠甸镇西新路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经调查登记,该项目共涉及被征收户约42户,总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6日公布的《屠甸镇西新路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签约和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45日内。

(二)腾空期限:签约期满后30日内。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便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部门将向被征收人发放《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意见书》,如被征收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一致。

(二)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根据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意见书》的投票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参加投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录入《2021年度嘉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机构推荐名录》,且不少于3家;

2.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户数达到本项目被征收人总户数的50%以上;

3.以得票多少顺位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获得的选票须达到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50%以上。

(三)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户数未达到被征收人总户数50%以上的,或各参加投票的评估机构均未能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50%以上选票的,由征收部门采取随机方式从不少于3家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

(四)评估机构确定工作由桐乡市公证处现场公证。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

(一)产权调换房屋

房源一(大众嘉园):期房,位于同丰路以东、湖盐公路以南、西新路以西、北山路以北区域内,为高层建筑,户型为90平方米、105平方米、135平方米和160平方米四种(实际面积以测绘为准,下同);

房源二(中心商住区块):期房,位于山门大街以东、石泾东路以南、文来港以西、长山河以北区域内,为高层建筑,户型为90平方米和105平方米两种。

期房交付时间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

(二)周转用房

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屠甸镇墙基弄。

八、选房原则、程序和价格结算

(一)选房原则

住宅房屋按照“面积从近、套数从紧”的原则进行选房,根据可安置面积合理配置户型。

(二)选房程序

签约时先领取顺序号,按顺序号依次签约,按照“先签约、先选户型、再抽签确定楼层”原则进行。

(三)价格结算

1.可安置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的改善性居住面积,作为房屋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本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含共有产权)合法住宅的,应将房屋建筑面积合并后计算可安置面积。

2.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15%的优惠。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均为高层住宅,因此在前面优惠价基础上再给予10%的优惠,优惠后的实际价格为评估价的76.5%。

九、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一次性给予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7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85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2万元。

(五)提前签约奖励。因旧镇区改建征收房屋,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约,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前签约的,按照其签约至协议生效的实际天数,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奖励总额为基数,给予每天万分之二的提前签约奖励。

十、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属旧镇区改建项目,依法应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届时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已办理出售审批手续的公有住房,审批效力同时终止,由公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公房承租人拒不腾退承租公房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腾退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在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腾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被征收人以获得的货币补偿在本市购置住宅房屋,且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款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均可免征契税。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拥有房屋合法继承权的遗产继承人。

(四)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出租的公有房屋按承租人作为计户依据。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权证,征收工作结束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六)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征集部门:桐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7-20 截止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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