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嵊泗县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一、通信地址: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望海路265号8楼,嵊泗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二、联系人:林瑜,联系电话:15088894946(644946) 附件:《嵊泗县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嵊泗县司法局 2023年9月5日
嵊泗县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实施中央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调解奖励补助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嵊泗”“法治嵊泗”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嵊泗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指省司法厅下拨和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县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调解工作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激励机制。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在职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除外)。 第三条 补助范围为县、乡镇、村(社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发放补助经费的纠纷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录入的调解纠纷为依据。 第四条 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谁调解补助谁”“以案定补”和“一案一补”的原则实施。 “以案定补”是指,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处,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并登记造册、按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经评审后逐案确定补助等级和标准;重大、疑难纠纷和重特大纠纷须经评审后逐案确定补助等级和标准。 “一案一补”是指,一个人民调解案件只能给予一次补助;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案件,按一件案件的补助标准计算。 第五条 我县人民调解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由人民调解“补助经费”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审领导小组由县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司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由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矛盾纠纷等级 第六条 矛盾纠纷按纠纷的参与人数、调解的难易程度、案件的复杂难度、对社会的影响,根据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分类标准,结合实际,分为口头纠纷、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五个等级。 (一)口头纠纷 口头纠纷是指口头调解成功并登记在册,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纠纷。 (二)简易纠纷 简易纠纷是指事实清楚,诉求清晰,争议不大,矛盾焦点明确,纠纷易解决,现场双方同意,仅有调解协议书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纠纷。 (三)一般纠纷 一般纠纷是指事实清楚,诉求清晰,争议不大,矛盾焦点有争议,须协商处理的婚姻家庭、邻里、治安民事、道路交通、医疗等一般性的普通矛盾,有完整案卷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纠纷。 (四)疑难复杂纠纷 疑难复杂案件是指涉及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久调不结、调解周期长的纠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人员伤亡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纠纷。一般是指赔补偿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疑难纠纷;以及其他案情复杂疑难的纠纷。 (五)重特大纠纷 重特大纠纷是指涉及多人死亡或三人(含)以上受伤害纠纷;多次或多人赴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在本县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县委县政府以上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其他重特大纠纷。 第三章 人民调解案件、案卷的规范要求 第七条 口头调解纠纷、简易纠纷应填写《矛盾纠纷调解情况记录表》登记记录。登记记录的基本要求: 1、纠纷发生时间、地点、类型清楚; 2、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律关系清楚; 3、纠纷事实清楚; 4、调解结果及履行情况明确; 5、相关证据材料完整; 6、调委会盖章齐全。 第八条 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特大纠纷应制作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卷宗基本要求: 1、卷宗内容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调解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其他证据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记录、回访记录、卷宗情况说明、封底等; 2、调解协议书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3、案卷装订完整并及时归档; 4、案卷须根据省司法厅下发的《人民调解卷宗文书》格式制作完整,必须要有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封底等。人民调解文书要求案件事实相对清楚,法律关系清楚,调查调解笔录详实,相关证据材料齐全。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矛盾纠纷调处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内容合法,符合人民调解案件规范要求的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口头纠纷:调解成功,登记造册,并录入系统,每件补助30元。 (二)简易纠纷:调解成功,必要材料齐全,有规范协议书的,每件补助80元。但协议书制作不规范,按口头纠纷标准补助。 (三)一般纠纷:调解成功,材料齐全,卷宗制作规范,每件补助120元。但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按简易纠纷标准补助。 (四)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成功,材料齐全,卷宗制作规范,每件补助400元。调处成功,但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按一般纠纷标准补助。 (五)重特大纠纷:重特大纠纷中群体性事件调解成功并制作调解卷宗的。调解成功,材料齐全,调解卷宗制作符合规范,每件补助1200元,但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按疑难复杂纠纷标准补助。 (六)司法确认案件:推行司法确认制度,对县属、乡镇、村(社区)等基层调委会完成的司法确认案件,额外给予每件100元的奖补。 (七)优秀、典型案例:对参加县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例分析点评会的案件,按照评选出的优秀、典型案例,原则上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每件的奖励。县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例分析点评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补助发放程序 第十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如实上报调解案件,填报数据要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并在每月5日前及时将上月调处的案件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各乡镇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呈报的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汇总、初审,主要审查调解案卷是否规范,初步确定纠纷等次。县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呈报的材料由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对乡镇司法所和县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呈报的“补助经费”案卷进行核查,对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整理、汇总和抽查核实,经会审、抽查后报人民调解“补助经费”评审组审定,并经县司法局党组讨论决定。审定后统一制表并报局领导签字后发放补助经费,发放方式需符合财政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乡镇司法所和县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汇总本辖区人民调解员调处案件和补助金额,并经乡镇司法所、县属各调委会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无特殊情况都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人民调解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中(由乡镇司法所、县属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提供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发放时间根据财政管理要求,于资金下达后,严格按照案件编号及时发放给具体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员。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对已给予的补助经费予以追回: (一)由在职行政及事业编制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调委会备案的纠纷案件; (三)确认为违纪违法调解的或被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被撤销的; (四)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五)弄虚作假或重复报送的案件; (六)经审核认定不应补助的其他纠纷案件。 (七)未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纠纷案件。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严禁在申请补助经费时弄虚作假,县司法局不定期对上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调解案卷进行评查。对被查出弄虚作假的,除对已给予的补助经费进行追回外,并扣发该调委会补助经费,取消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配套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司法局人民调解“补助经费”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嵊泗县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嵊司政〔201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矛盾纠纷调解情况记录表 2.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3.人民调解补助发放表(社会保障卡银行)
附件1:矛盾纠纷调解情况记录表.pdf
附件2: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pdf
附件3:人民调解补助发放表(社会保障卡银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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