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保障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质量,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调查、集体讨论研究等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局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草拟了《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16日至2023年825日。

如有意见建议,可向市发改局(电话0573-85630531)或市教育局(电话0573-85236903)反映。


《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21〕3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学生课后晚托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政办发〔2019〕3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公办小学

放学后托管服务:450/生·学期

二、公办初中

放学后托管服务450/生·学期

初中晚自习服务:450/生·学期不含放学后托管服务

三、其它

各类课后服务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并收费,民办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执行,民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除暑期托管外的其他课后服务不得收费。因参加初中晚自习而在校内用餐的,晚餐费用按时收取。具体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及是否提供晚自习服务由教育局确定。嘉兴港区学校按照嘉兴港区规定执行。

 

 

                       平湖市发改局     平湖市教育

                               平湖市财政局

                              2023816


征集部门:平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8-16 截止日期: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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