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我市幼儿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集体讨论研究等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局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草拟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16日至2023年825日。

如有意见建议,可向市发改局(电话0573-85630531 )或市教育局(电话0573-85236903)反映。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善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等文件精神,经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集体讨论研究等程序,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调整收费标准

一级幼儿园从650元/生·月调整到700元/生·月

二级幼儿园从580元/生·月调整到630元/生·月

三级幼儿园从450元/生·月调整到490元/生·月

准办幼儿园从320元/生·月调整到350元/生·月

二、代管费和伙食点心费

代管费按每生每学期120元收取;伙食点心费按实收取。

三、具体收费要求

幼儿园收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幼儿园等级以最近评定(验收)公布的等级为准。幼儿园经评估提升等级的,新生和老生统一按新收费标准收费;小、中、大班插班幼儿均按新生收费(大班重读幼儿按老生收费)。其他有关收费要求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执行。

四、新标准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2018〕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平湖市发改局     平湖市教育

                               平湖市财政局


征集部门:平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8-16 截止日期: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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