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量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等文件精神,湖州市公安局起草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13日。
相关意见反馈途径:电话0572-2252167(传真同号)
邮箱250145955@qq.com
湖州市公安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一)加强居住登记工作。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县、区(市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办理变更登记。离开居住地的,应当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居住登记信息按规定可以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确认落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
(二)健全完善新型居住证制度。全面推行电子居住证,开展电子居住证网上申领、核发、签注、使用,努力实现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持有居住证,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健全完善与积分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实行居住证转户籍落户制度。
(三)推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件互认,凡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并在当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即可在我市各区(县)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实施居住登记时间互认,凡是在浙江省范围内累计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我市各区(县)申请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积极探索并鼓励各区(县)开展长三角区域范围内流动人口居住证互联互通、互认转换。
二、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其中,租赁城镇私有住房在建设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满六个月,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落户地城镇无住房的人员,可以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内落户,经房屋权利人同意也可以在租赁住房内落户。
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居住房屋承租权的住房,以及配偶、直系亲属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二)亲属投靠人员。与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直系亲属、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家庭户内落户,不受年龄及婚姻状况限制。
(三)引进人才。具有全日制中专(含职业院校)以上学历人员、初级以上职业资格(含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县级以上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就业。
(四)企业聘用及投资兴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范围内已缴纳社保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企业(含股东)、个体工商户或者购买商业性质房产的人员,可以在投资兴业地城镇地区落户。
(五)持居住证落户人员。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建立居住证与落户有效衔接机制,持有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满六个月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
上述人员办理落户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户口登记地址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依次确定。
三、推进人口管理服务数字化建设
(一)加强数字户籍建设。以“公安大脑”建设为牵引,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以省级人口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推进户籍业务全要素全流程数字化办理,推动户籍业务线上线下融合、本地异地同步、多跨协同应用,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服务场景体验。
(二)优化服务群众举措。加快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工作,积极拓展个人身份电子凭证在政务事项、公共服务等多跨场景应用。全面推广“湖警芯服务”,大力推进“一窗通拍”工作,优化长三角地区户籍业务区域通办和跨省通办,高品质建设 “15分钟服务圈”,逐步实现网上随时办、全域就近办、跨省远程办、简易快捷办,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三)探索建立实有人口治理体系。探索以居民身份证为标识的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浙里人口”管理集成应用,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建立完善全市实有人口管理体系,优化政务网IRS平台信息共享方式,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开城镇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要主动吸引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流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贯彻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新兴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吸引安家落户。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落户政策的执行和办理工作,确保优化调整后的政策实时落地。
(三)科学落实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强化人口动态监测,科学研判人口变动趋势及影响,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城市运行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
本意见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以往有关户口迁移登记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序号
征求意见方式
单位/个人名称
主要意见
建议处理情况
1
网上征询
冯先生
针对“亲属投靠人员。与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直系亲属、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家庭户内落户,不受年龄及婚姻状况限制。”这一条仅限于在城镇,事实上很多被投靠人在农村的是否也应该设置迁入通道?
不采纳,不属于本次意见征询范围。对于迁往农村地区亲属投靠人员,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120号)规定,已经设置相应的迁入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