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间:2023-09-01 结束时间:2023-09-12
龙游县发改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和幼儿园长远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幼有善育”的美好期盼,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及有关规定,在对公办幼儿园成本监审基础上,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承担部分教育成本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联合教育局、财政局草拟了《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1日至2023年912日。

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0570-7024354

邮件地址:龙游县龙游县龙洲街道鹏程路22号

龙游县教育局     电话:0570-7022628

邮件地址:龙游县东华街道永安路1号

龙游县财政局     电话:0570—7060066

邮件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莲湖路69号

 

附件:1.  《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游县教育局       

                                       龙游县财政局       

                                          2023年91   




关于调整我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我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善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龙游县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进行成本监审,并考虑规范办学成本上升等因素,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承担部分教育成本的原则,报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二、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等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各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不得以开设班兴趣班等任何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三、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办班,执行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 号))按照我省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要求减免保教费。

五、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2017〕73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自2024季入学起执行。保教费按学期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

 

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龙游县教育局

                                     龙游县财政局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起草说明


目前,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执行的是县发改局2017年制定的《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2017〕73号),已低于本市其他县市区标准,不利于学前教育持续健康普惠发展,有必要调整我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需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游县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一是需对幼儿园收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间隔不少于2年。我县上一次收费调整时间为2017年,距今已超过五年。二是合理分担教育成本原则。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保教成本的比例不高于40%。而当前我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保教成本的比例为25%(取整),适当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是可行的。

(二)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人员经费提高、幼儿园硬件设施配备标准提高等因素,办园成本不断增加造成财政负担逐年吃紧。

(三)周边保教费情况。我县公办幼儿园现行保教费收费标准是2017年制定的,收费标准为:省一级园550 元/生·月,省二级园450 元/生·月,省三级园350 元/生·月,准办园250元/生·月。对比周边地区的收费水平,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水平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适当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是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浙价成〔2018162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教基〔202213号)、《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龙游县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龙发改〔20231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保教费收费标准多年未调整造成财政负担逐年吃紧,现行收费标准已无法满足幼儿园发展需求。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保教费。调整后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每人每月650元;省二级幼儿园每人每月530元;省三级幼儿园每人每月410元。

(二)本通知自2024年春季新生入学起执行,保教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五、起草过程

(一)成本监审及分担比例情况

5月份我局启动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监审工作,经过对实验幼儿园、灵江幼儿园、翰林府幼儿园、端礼幼儿园在2020-2022年的保教成本进行专项审核,核定三级幼儿园年生均保教成本为20,040.32/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文件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保教成本的比例不高于40%据此测算,当前执行的标准“一级550、二级450元、三级350”,分担比例为25%(三级平均值)。预调整方案“一级650、二级530、三级410”,调整后的分担比例为29%(三级平均值)。

(二)协调情况

8月29日,县府办廖雪祺副主任主持召开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协调会,县财政局、教育局、发改局等单位相关业务负责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征求意见情况

县发改局起草《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无异议。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龙游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391日—20239月12日。


 

 



征集部门:龙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9-01 截止日期: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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