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机构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1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574-87228108。

  附件:1.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民政局

                               2023年9月1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养老机构

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精神和省市关于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机构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养老机构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领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住养老人行动不便,安全意识薄弱,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造成群体伤亡事件。近年来,在开展养老机构常态化安全检查和部门专项督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一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区养老机构没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思想上未对安全工作引起足够重视,在日常工作中抱有侥幸心理,对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要求持应付心态,形式主义严重,缺乏主动性、责任心。部分属地政府安全意识不够强,责任压力存在层层递减的现象。二是基础设施不完备。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养老机构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配置不齐、部分设施缺损,导致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基础条件薄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三是安全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个别养老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缺乏应急管理知识,在制定应急疏散逃生预案时,针对性不强,未能充分结合机构内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一些农村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疏散逃生能力相对薄弱。四是老年人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养老机构未经常性开展安全工作宣传,个别老年人因煎药、烧水等原因,违规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构建属地为主、条抓块统、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在养老服务中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积极构建规范、精准、高效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为重要。

主要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3、民政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202286号);4、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6号);5、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6、宁波市消安委《宁波市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甬消安委办〔202325号)。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起草的《通知》主要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

一、紧盯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民政、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卫生等行业部门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负有业务监管责任。在履行各自责任的前提下,明确市、县、乡三级重点监管对象,对全市养老机构安全进行分级管理。

二、聚焦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和属地养老机构数量、规模,分层分级确定包联对象,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重大风险防控,有效防范遏制养老机构生产安全事故。

三、压实包联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包联责任人与养老机构、机构负责人与各岗位责任人从责任主体、责任目标、安全职责等方面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切实增强抓好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四、夯实监管服务,构建共治格局明确市、县、乡三级监管频次和要求,确定对于10张床位以上未备案养老机构排查重点和处置流程。定期分析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共同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为保障工作落地生根、发挥作用,《通知》还对工作推进执行不力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提出了处理意见。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养老机构

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发202337)等要求,切实以更严要求、更高标准、更实举措,进一步落实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经宁波市为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将《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原则,落实不同层级的监管范围和重点,构建属地为主、条抓块统、职责清晰、协调一致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通过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落地落实,进一步明确机构、属地和部门责任,各级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坚决守住养老机构安全红线,确保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1.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政治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属地监管职责。

3.各级民政、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行业部门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负有业务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管。各地要结合我市养老机构实际,根据《宁波市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甬消安委办202325)精神,明确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监管对象和责任。

1.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检查养老机构60家次以上。重点负责市级养老机构安全监管。

2.区(县、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每2个月对属地养老机构开展至少1次检查全覆盖。

1)创新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协同监管、“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智慧化监管等机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健全部门间养老服务监管联动执法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3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养老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

3.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含未备案养老机构)实现动态监管,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1)乡镇(街道)包联领导、包片联络员应每月开展包联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定期分析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报送各地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2)对于10张及10张床位以上未备案养老机构,属地乡镇(街道)要会同相关部门以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为重点,全面排查该机构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场所管理等方面问题隐患实行边排查、边整治。对于确实无法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10张床位以下收住老年人的场所,应参照未备案养老机构予以监管。

3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监管计划,开展日常检查。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及时、规范公开监管结果

(三)建立包联机制。市、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班子成员根据属地养老机构对象数量、规模合理确定辖区养老机构包联领导和联络员,务必完成辖区养老机构(含未备案机构)包联全覆盖。养老机构应当设立公示牌,写明包联领导和联络员姓名、对应的安全包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监督。建立市民政局包联区(县、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包联乡镇(街道)机制,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重大风险防控,有效防范遏制养老机构生产安全事故。

(四)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追责”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包联责任人与养老机构、机构负责人与各岗位责任人从责任主体、责任目标、安全职责等方面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切实增强抓好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三、工作要求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履行职能职责,持续推进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营。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和区(县、市)级为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协同监管作用,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实施细则。

二要强化履职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安全责任事故前危险作业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对综合监管工作推进执行不力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加大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自有媒体作用,加大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提升舆情研判能力,对于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养老服务机构,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于9月  日前确定各养老机构具体包片人员,并填报《宁波市养老机构包联情况统计表》(附件)。联系人:****,电话:********。

 

附件:宁波市养老机构包联管理情况统计表

 

 

宁波市为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  日


附件1

宁波市养老机构包片管理情况统计表

序号

养老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床位数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包联领导

包片联络员

职务及联系方式

1









2









3









4









 


征集部门: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9-01 截止日期: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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