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为规范有关扶持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批及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特制定《莲都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莲都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与莲都区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联系。 联系人:金雨竹 联系电话:2278071。 通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98号,莲都区民政局 公示期:2023年8月28日至9月6日。
莲都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政策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 年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23 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民〔2022〕84 号)等文件精神,在《关于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莲民发〔2022〕65 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资金补助办法,请各乡镇(街道)遵照执行。 一、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补助 (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 对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提升资金奖励,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电梯、厨房等)、设备购置、文化布置等建设项目,金额以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奖励不超过 3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以发改立项为准。 (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经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同意上报,区民政局审核验收后,结合实际投入资金情况,按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 (三)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成投入运行后,经村(社区)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验收标准见附件):验收分数 80-85 分的补助 4 万元、 86-90 分的补助 6 万元、 91分以上的补助 8 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房屋修缮和设施、设备、日常用品购置、文化布置等。 (四)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装修 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奖励,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消防改造等,建设项目金额以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奖励为不超过养老服务用房实测报告中套内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政府投资立项的项目,以项目最终决算审计金额为准。 (五)以上一至四条款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服务运营补助 (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运营评估,按照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助,一星级补助 10 万元/年,二星级补助 15万元/年,三星级补助20 万元/年,四星级补助25 万元/年,五星级补助 30 万元/年。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老年食堂运营补助、机构床位运营补助等,享受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当年新办的按建成后实际运行月份数给予补助。 (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补助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考核合格的给予运营补助。按照是否开设老年食堂给予不同补助。没有开设老年食堂的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按照评估结果分别为:一星级0.5 万元,二星级1万元,三星级1.5万元;开设老年食堂运行的照料中心,全年运营10个月以上的,用餐老年人日均人数在 10-30 人的,给予年运行补助资金 3 万元,用餐老年人日均人数在 30 人以上的,给予年运行补助资金 4 万元;全年运营不满10个月的,按实际运营月份数给予补助。鉴于村规模调整实际,一个行政村多个自然村有就餐需求的,经乡镇(街道)上报,区民政局审核,可以增设新的老年食堂,补助标准参照开设老年食堂的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政策执行。 (三)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运营补助 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社会化运行,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运营补助政策。运营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补贴、星级补贴和连锁补贴。基础补贴按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大小给予分档补助,具体标准为:20-99 ㎡,补助 0.5 万元;100 ㎡-199 ㎡,补助 1 万元;200 ㎡-299㎡,补助 1.5 万元;300 ㎡以上,补助 2 万元;星级补贴按照服务签约人数,签约服务人数在10-30 人,给予0.5 万元,签约服务人数在30-50人,给予 0.8 万元,签约服务人数在 50 以上人,给予 1 万元。连锁补贴每增加一家,再给予补助 0.2 万元。小区配建养老用房用于养老机构、乡镇(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中央食堂(集体配送)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老年人助餐补助 (一)老年人用餐补贴 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以及银发助餐点等集中用餐或由配送机构送餐的,给予70 周岁以上老人就餐每人每餐 3 元补助,早餐不予补助。 (二)配送餐补助 按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两类标准进行补助。城市社区开展配送餐,由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央食堂、社区银发助餐点等进行配送的,给予配送费每人每餐 3 元(早餐不予补助)补助。农村社区开展配送餐,全年配送运营10个月以上的,按照月平均就餐人数给予补助,其中每个农村社区配送人数在 6-10 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 2.5 万元;配送人数在11-20 人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 3 万元;配送人数在 20 人以上的,给予每年补助配送费 3.5 万元。配送一餐的,配送费减半。全年配送运营不满10个月的,按实际配送月份数补助。 四、养老管家服务补助 每个村(社区)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养老管家,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常态化基本养老服务,报酬由各乡镇(街道)和属地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养老管家人员可以整合照料中心和老年食堂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统筹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运营补助中支出,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老年食堂运营经费的50%。 五、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 在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区民政局备案或审批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或管理的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除外),经养老服务机构上报,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确认,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六、其他 本文所指老年人为居住在莲都区的老年人。城市社区指经批准成立了社区居委会的社区,农村社区指行政村。 本文件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前期发布的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原《关于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莲民发〔2022〕65 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 2023年 8月 1 日起执行。
2.《关于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起草说明(z).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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