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青田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青田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组织起草了《青田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到2023年9月11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至青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张钰

信函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1号

邮编:323900

联系电话:0578-6830063

青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青田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青田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

3.国有企业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相关项目招标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4.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5.青田县财政局(青田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根据青田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县属国有企业采购政策及有关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制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3)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做好采购文件、公告的编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4)组织开展对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5)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做好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置等相关工作。

6.县属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服务类项目为30万元人民币、货物类项目为30万元人民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为400万元人民币。限额标准以上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须通过青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国有企业采购平台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国有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由各县属国有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可采用简易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由企业在国有企业采购云等第三方公共采购交易平台(如乐采云)的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7. 县属国有企业应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采购、投资、财务、生产、技术、法律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活动决策管理。县属国有企业纪委需强化监督的再监督,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国家及本办法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2)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

(3)负责对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采购文件及公告进行审核备案;

(4)负责组织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及举报案件处置等工作。

8.县属国有企业应落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主体责任,明确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采购日常工作的管理,并对所属企业的采购行为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采购当事人

9.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10.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采购人对采购文件、公告、方式和签订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对采购投诉和纠纷处置负责,自觉接受各监管主体的监督、指导和管理。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11.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事项。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失信行为和行贿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13.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定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14.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制度建设

15.县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采购管理办法,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县属国有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企业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2)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3)明确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16.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审计、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17.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18.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并明确具体采购项目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五、计划与需求管理

19.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生产经营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强化计划内项目管理,严控计划外项目。

20.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评估论证和集体研究决策等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采购政策规定、采购预算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制定采购实施方案,为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评价等工作提供依据。

2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经县属国有企业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原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六、采购方式和程序

22.县属国有企业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23.自主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县属国有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24.县属国有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2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或在其他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的,须将确定的供应商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2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29.采购项目符合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0.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及内部可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为县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的,在采购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采购。

31.对县属国有企业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的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3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从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3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34.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

3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活动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七、监督管理

36.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县财政局(国资办)及县属国有企业应定期组织货物、服务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县属国有企业每半年进行自查包括对其所属公司展开专项检查,形成自查报告交至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县财政局(国资办)结合财务总监(国企监管员)制度定期组织货物、服务采购专项检查,限额标准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抽查率不低于50%,1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全面抽查。

37.国有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8.国有企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务部室或法律中介机构审核。

39.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按需在企业或政府有关网站、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及过程,但依法应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0.县属国有企业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国资)、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1.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采购质疑(异议)处理机制,积极响应并处理供应商质疑。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渠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企业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的,企业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供应商认为国有企业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处理结果不合法的,可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为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对采购当事人存在泄露标底等违规违法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对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移送相关责任单位处置。

43.县属国有企业纪委强化监督的再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进行处置。 

八、附则

44.本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人应在合同或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45.本办法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县财政局(国资办)可根据需要发文调整。

46.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由青田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征集部门:青田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3-08-31 截止日期: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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