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征收住宅项目房屋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据相关规定,现征集公众关于《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征收住宅项目房屋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在征求期内,以来电、来信、来访形式予以反映,并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0573-88098291

地址:梧桐街道中山东路818号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楼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谢亮。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征收住宅项目房屋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缩短临时安置过渡时间,提高征收安置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票安置定义

房票安置指在国有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原则,由实施单位以房票形式在签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生效后发放给被征收(拆迁)人,被征收(拆迁)人凭房票在有效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商品住房的一种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二、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可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阶段性试行房票安置。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自愿参与房票安置。建设局定期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参与房票安置楼盘信息。

三、补助标准

(一)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房屋评估价值15%的房票奖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根据市政府112号令选择货币安置方式规定确定的可安置公寓房总建筑面积以置换价进行结算,然后对可安置的公寓房由实施单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回购差额部分,给予15%的房票奖励。各实施单位不得突破标准。

(二)房票的票面金额

1.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计入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房屋评估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票奖励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奖励补助金额。

2.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拆迁的,计入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被拆迁房屋补偿款、货币安置结算价格、房票奖励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奖励补助金额。

  (三)房票根据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发放。房票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1张房票。

  四、房票使用

(一)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拆迁)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对被征收(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房票奖励,不计息)。使用期限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有效期内,1张房票可以实名转让一次,转让人与受让人凭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等凭据向实施单位共同申请,转让的房票有效期不变;房票不得进行抵押。

(三)被征收(拆迁)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按比例扣除房票奖励后直接支付被征收(拆迁)人(不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实施单位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实施单位进行期房结算的,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6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验收后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3个月内拨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实施单位进行现房结算的,原则上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

  五、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确认房票票面价款。

  (二)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由实施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出具房票。

  (三)被征收(拆迁)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在房票上签署确认使用金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同时需提交的材料:

  1.房票(正联);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全部结算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和交付备案条件书;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优惠政策

1.被征收(拆迁)人持房票和拆迁协议自购商品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转让后的房票受让人不能享受征收(拆迁)安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2.被征收(拆迁)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实缴契税,由财政局以补贴的方式予以返还。房票使用人为被征收(拆迁)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按实缴契税金额的75%返还,最高限额为6万;房票使用人不属于被征收(拆迁)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按实缴契税金额的50%返还,最高限额为3万。

七、其他规定

1.房票样式。房票一式三联(存根联、结算联、正联)。房票三联中应明确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有效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不同联目根据用途明确相应内容。

2.房票遗失。若被征收(拆迁)人持有的房票“正联”遗失,被征收(拆迁)人持身份证、征收补偿协议、遗失作废公告等有效证件及材料在该房票使用期限内向实施单位申请补签房票“正联”,原“正联”失效。遗失不申请补办,且超过房票使用期限的,该房票到期兑付。遗失补签房票的,实施单位应及时通报征收部门及参与房票楼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被征收(拆迁)人过世。被征收(拆迁)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过世未使用房票购房的,若继承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继承该房票的,应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证件向实施单位申请更名,并使用该房票(房票使用期限经继承人申请可延长6个月,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若继承人超过房票使用期限继承该房票的,该房票到期兑付,继承人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证件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继承人不能享受征收(拆迁)安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4.房票购房款退还。因被征收(拆迁)人主张且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房票资金已结算全部或部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实施单位申报房票已支付资金的退还,经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退还至指定资金账户。该房票到期兑付,由被征收(拆迁)人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八、附则

(一)由市政府确定的协议搬迁项目;列入整组或集中连片10户以上宅基地整治复垦项目范围内,拥有合法农村住宅房屋并自愿永久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搬迁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试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需保证价格优惠、按期交房,所提供的安置房源须符合法定销售条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

(三)纪检监察、资规、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对房票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启动的征收项目按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集体土地征迁方案)执行。


征集部门:桐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8-31 截止日期: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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