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我市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服务效能提升,根据《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17号)精神,市民政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起草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2月20日前反馈至我局救灾救济处。联系人:叶元青;电话:85153959;传真:85153959。
附件: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 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着兜底性作用。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17号)精神,有效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切实增强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服务效能提升,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2018年,各区、县(市)在社会救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的规定,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家境调查,工作机制普遍建立。区、县(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显著增强。 2019年,按照社会救助对象人数,结合当地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和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健全相关政策机制,由所属镇街政府实施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确定内容和范围,增强镇街和村社社会救助经办力量。” 2020年,总结成果,完善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全市社会救助服务平台,逐步形成社会工作者广泛参与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普遍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的工作局面,全市全面建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精准高效、群众满意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体系,服务能力整体水平继续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1、明确购买主体。推动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创新社会救助服务提供方式。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2、规范购买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境调查、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课题研究、能力评估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对象跟踪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社会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的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3、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成立的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各区、县(市)可在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救助服务类别确定具体条件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4、完善购买机制。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确保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各级部门要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5、严格开展监管评价。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内容加强绩效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着力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 1、规范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设置。按照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乡镇(街道)普遍设立“一窗受理”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建立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落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各地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单位,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救助对象人数在500名以下的乡镇(街道),按照1人的标准,落实购买服务人员和经费;救助对象人数在500—1000名的乡镇(街道),按照2人的标准,落实购买服务人员和经费;救助对象人数在1000名以上的乡镇(街道),适当增加购买服务人员和经费。按照“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要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由乡镇(街道)统筹管理。经办人员每年须走访辖区内全部救助家庭,宣传社会救助政策,跟踪落实“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措施,开展辖区村社帮扶救助员、网格员培训和业务指导。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3、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依托基层网格化管理机制,由网格员承担村(居)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发现困难群众、代办社会救助申请、信息报送及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每月至少两次走访辖区救助家庭。村社帮扶救助员由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担任,会同网格员针对困难群众帮扶需求,具体实施“一户一策一干部”,开展社会救助“个案研究”。各区、县(市)根据救助对象数量和帮扶成效,建立村社帮扶救助员岗位津贴制度。驻村干部要积极指导与参与基层社会救助工作。 (三)着力提升经办服务人员能力水平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法律政策、职业道德教育和作风建设,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市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全市社会救助业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培训,通过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分析、岗位竞赛等形式,增强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承接主体应常态化开展服务人员业务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服务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协调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创新,担当责任;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能履职尽责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二)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购买事务性工作的经费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性工作的经费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可适当安排福彩公益金用于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市民、市财政局每年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纳入对各区、县(市)社会救助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内容。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作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杭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
附件 杭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
工作类别 | 项目 | 服务对象 | 事务性工作 | 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排查 | 特困、低保、低边等 | 社会救助对象家境调查 | 社会救助业务培训 |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 |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 经办人员、困难群众 | 社会救助绩效评价 | 民政部门 | 社会救助课题研究 | 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 | 特困人员 |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特困、低保、低边、 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 | 服务性工作 | 社会救助对象照料护理 | 特困人员等 | 社会救助对象康复训练 | 低保、低边中的残疾人等 | 社会救助对象送医陪护 | 医疗救助对象 | 社会救助对象社会融入 | 特困、低保、低边等 | 社会救助对象能力提升 | 社会救助对象心理疏导 | 资源链接 | 特困、低保、低边、 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对象等 | 罕见病对象跟踪 | 罕见病对象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