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精神,为加快建成我市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水平。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3月7日前反馈至我局救灾救济处。联系人:王利;电话:85153959;传真:85153959。 附件: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民政局 2019年2月27日
附件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建成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摸底排查(2019年4月底前) 对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范围的困难群众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确定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完善相应电子台账,建档立卡。 二、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2019年5月底前) 各地要开展建档立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进行综合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2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有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各区、县(市)福利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机构进行评估并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三、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2019年5月底前完成存量,持续实施) 对生活完全、基本或部分不能自理的,原则上集中供养。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公办供养服务机构,无公办机构的,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置在民办服务机构。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其救助供养经费原则上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原则上每月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 四、特困人员财产处置 特困人员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特困人员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其收益可以委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特困人员的房屋等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及其权益的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特困人员依法签订有关供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供养内容和标准以及特困人员财产和承包土地的处置方式;特困人员死亡后,其私人财产及承包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供养协议处理。 五、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办理特困人员救助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区、县(市)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加强动态管理和救助政策有效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对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进行复核,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并及时作出评估、调整、终止认定。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2019年6月15日前,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