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执行口径,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和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杭州市民政局反映。 公示时间: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7日 地 址:杭州市文三路359号1301室 联系电话:0571-85055398 联 系 人:张远征 杭州市民政局 2018年9月11日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 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统一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执行口径,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和市委、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两项补贴政策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政策的衔接,优化办理流程,方便办事群众,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二、加强两项补贴服务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各地残联组织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各地民政部门对残疾人及家庭收入以及转送的材料等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给同级残联组织。 (二)优化提升服务质量。各地残联组织、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简化办理流程,加快审批进度,确保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各地残联组织要会同民政部门通过残疾人信息与低保、低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信息比对,对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困难残疾人,以及符合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主动为其办理。 (三)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各地残联组织、民政部门要提高部门间协同办事效率,加快民政低保、低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养老服务补贴、殡葬信息系统与残疾人信息系统建立接口,形成数据定期交换机制,及时更新数据,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发放。同时,按照省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的要求,做好省系统应用管理和自建系统的数据推送工作。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9月 日
关于《杭州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 两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统一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执行口径,做好两项补贴政策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政策的衔接,优化办理流程,方便办事群众,我们起草了《杭州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部署要求,2017年9月起,全市各地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并对符合的对象发放《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不再认定、发放《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文件中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政策的衔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同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简化流程、加快审批速度,对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主动为其提供办事服务,确保应补尽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调整 原杭政函〔2016〕9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现《杭州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调整为: 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1.调整的理由 一是符合上位政策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是方便基层操作需要。由于今后不再认定、发放《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按“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进行核定,将大大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和操作困难。残疾人凭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即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 ,也有利于基层操作。 三是体现政策的公平性。由于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范围大多扩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随着《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取消,如果按“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来核定,就势必会造成同样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人,一部分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部分又不能享受,有失政策的公平性。 2.调整后经费测算 将原政策规定的《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调整为《杭州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经测算,主城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数将新增约1100人,每年新增补贴资金约360万元,其中市补资金每年新增约90万元。 (二)加强两项补贴服务管理 一是进一步明确残联组织、民政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各地残联组织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各地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残疾人收入等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给同级残联组织。 二是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质量。要求各地残联组织、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简化办理流程,加快审批进度,确保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各地残联组织要会同民政部门通过残疾人信息与低保、低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信息比对,对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困难残疾人,以及符合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主动为其办理。 三是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要求各地残联组织和民政部门提高部门间协同办事效率。民政的低保、低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养老服务补贴、殡葬信息系统与残疾人信息系统建立接口,形成数据定期交换机制,及时更新数据,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发放。同时,按照省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的要求,做好省系统应用管理和自建系统的数据推送工作。 社会福利处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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