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我市社会救济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19〕122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1月12日前反馈至我局社会救助处。联系人:李利明;电话:85153959;传真:85153959。
附件:关于调整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4日
关于调整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我市社会救济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19〕122号),经研究,决定调整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补助标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开支。
附件:杭州市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
附件
杭州市社会救济特殊对象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人月
类 别 | 原标准 | 新标准 | |
救济对象 | 国民党特赦人员 | 1270 | 1340 | 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 | 享受定期补助的城迁孤老 | 1190 | 1250 | 享受定期补助的小车队人员 | 980 | 1030 | 麻风病人 | 精减退职职工 | 享受原工资40%的精减退职职工 | 1620 | 1710 | 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 | 1450 |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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