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儿童等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健康成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发〔2015〕174号)精神,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0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社会事务处。联系电话:85056508,传真:85194707。

附件:《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民政局

                                201992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提升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凡具有杭州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纳入保障对象:孤儿(包括福利机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儿童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和低保边缘家庭儿童。

    、具体标准

我市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1615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要求,机构孤儿养育标准仍维持每人每月2545元;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36元。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要求,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儿童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儿童,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执行。

    、资金渠道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福利机构部门预算。

主城区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罕见病儿童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和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并先由各区财政支付,年终通过体制结算。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按本通知要求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四、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自201971日起执行。


征集部门:杭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9-02 截止日期: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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