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教育局牵头起草的《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5月15日至5月26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12条,均未采纳。现将征集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意见、建议中有9条与此征求意见稿内容无关;以下对其余意见、建议未采纳理由:
1. “明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建议低于目前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严格按省、宁波市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具体由慈溪市发改局进行操作与解释。
2.建议中提到关于教师流动政策,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浙教人〔2018〕3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8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3〕45号)精神制定。在2018年7月底前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原公办学校教师或经市教育局招录后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事业身份教师,与民办学校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愿意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根据公办学校编制和岗位需要,由市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统一安排。2018年7月底以后经市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原公办学校在编或经市教育局招录后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今后若需流动到公办学校,须经所在民办学校同意,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和岗位空缺、专业对口、能否适应等原则,由市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3. 建议中“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0%。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薄弱民办中小学累计任教、任职时间不超过6年。”中的挂职、支教与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3〕70号)中的“交流后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不是同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