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起草的《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现通过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8月23日之前反馈至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街1号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张健 联系电话:0572-8298539 附件:《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实施制造强县战略,不断加快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持续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促进数字经济提速发展 1.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当年经认定的实际软件投资额5-20万元(含)、20-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15%、25%、30%给予补助,对企业使用县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云化软件产品(服务),补助标准再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补助300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制造业“双创”平台(项目)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能力、做大做强,对服务县内同行业企业超30家或连接设备超1千台的平台,奖励100万元;对服务企业超80家或连接设备超2千台的平台,奖励200万元。 2.支持企业智能化转型。对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以上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数字化车间)的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未来工厂”的奖励50万元。提升企业软件创新能力,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企业资质升级,经国际或国家级机构资质认证,对报备并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报备并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加快数字化融合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两化融合、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新型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产品主数据标准和5G全连接工厂等相关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的试点单位奖励300万元。对产业大脑正常运营的,每年按实际投入(设备、软件、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的20%,最高补助4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通过省级评价为优秀的、验收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引导园区、企业接入省级产业大脑,当年新增接入能力组件10-30个(含)、30-50个(含)、50个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经报备并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AAA级(流程级)及以上等级的,奖励50万元。 4.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认定为省级“数字工厂”、列入“数字工厂”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省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百强、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软件百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上年产值达到3-10亿元(含)、10-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长15%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快速成长,对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2-5亿元(含)、5亿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长15%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上年软件业务收入2000万元-1亿元(含)、1-3亿元(含)、3亿元以上,当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工信部软件库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鼓励大中型企业剥离涉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相关业务,并在县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剥离后新成立的企业按照软件业务收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列入数字经济示范楼宇(园区)的每家奖励50万元。 5.扶持数字化工程服务机构。加快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培育,提升我县智能制造系统集成与服务能力。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产业数字化服务商、5G全连接工厂服务机构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注册在我县的服务机构,按为县内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等服务收入的5%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省级服务机构名录的,提高2个百分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6.加快企业培大育强。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产品的,奖励100万元。对列入省“雄鹰”、世界一流企业培育计划和“金象金牛”、“银象银牛”培育企业,给予个性化扶持政策,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对认定为县功勋企业的,奖励企业经营者1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工业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10亿元(含)、10-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7.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隐形冠军”、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新升规工业企业,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等的文件精神,每年安排500万元服务券,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购买专业服务。 8.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化控制系统、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等高端智能装备,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对已统计入库并竣工投产的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投入在300-1000万元(含)、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6%、7%、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40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列入省生产方式转型升级示范项目的,补助标准再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补助500万元。对认定为节能减碳且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绿色化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9.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且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产值增幅均高于当年县平均的,每项奖励2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对列入当年度省“浙江制造精品”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首批次新材料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风险补偿按实际保险费用补足国家、省政策奖励的剩余部分,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项目,给予A类750万元、B类400万元、C类2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培育名单的牵头企业,奖励50万元,共同体成员单位中有缙云县企业的,再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0.加大制造业人才引育。鼓励各类人才向重点产业集群倾斜,对引进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人才的企业在各类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推荐。对列入市“人才指数”百强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市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购买服务引进符合国家、省级海外引才计划条件人才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引进人才入选国家、省级海外引才计划并到岗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行业内有引领作用、对地方有突出贡献、具备创新领军水平的重点企业给予D类人才自主举荐名额。全力打造先进制造业“研销基地”,根据《德清县鼓励企业“研销基地”主城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给予入驻企业场地租金补助。 三、推动产业创强提质增效 11.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鼓励创新药品研发,按不同临床试验阶段,按品种最高奖励1500万元。获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的企业,按品种最高奖励800万元。对获证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按品种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企业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获得仿制药证书并在本县产业化的,按品种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含省级奖励)。药用辅料通过关联审评的,每个品种奖励50万元。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备案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取得特医食品注册证书的,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为生物医药企业(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且年度服务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平台,按其年度合同实际服务金额的5%给予补助。对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和市场准入资格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按品种最高奖励100万元。 12.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等。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3000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60千瓦以上),接入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400元/每千瓦补助,并按实际充电量0.12元/千瓦时补助建设运营企业。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配套,规划部门在供地阶段将充电设施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部门在项目竣工备案时进行验收。对新能源汽车使用国资建设运营的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两旁公共停车位的,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13.支持两业融合发展。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区域试点的开发区(园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奖励30万元。支持历史经典产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工作室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参加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机关单位、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国内外展示展销活动,展位费、特装费给予全额补助。对承担县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 14.加快绿色低碳发展。对评为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评为省级绿色低碳(零碳)工厂、绿色低碳(零碳)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评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奖励10万元。对评为国家、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万元。 15.推动小微企业园升级。对首次评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示范园区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30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A档且运营规范的园区,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提档且B级以上、运营规范的园区,奖励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对木制品加工企业,引导集聚入园,支持绿色化、数字化、高质量发展。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企业服务综合平台高效运营。 16.深化全域有机更新。实施新一轮“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工业用地盘活、企业整治提升、老旧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等。加大低效工业用地收储和再开发力度,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鼓励低效工业用地腾退和厂房改扩建,改扩建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新供地厂房容积率2.0以上。 四、加快科创平台提能升级 17.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创平台、“科技强基”工程省以上重大政策支持。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市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省级重点实验室、市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考核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经费2倍的补助资金。对引进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18.提升新型研发机构质效。鼓励企业主导成立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成功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家,合作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新型研发机构年度获评五星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建立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双聘制度,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简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最高可达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且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19.完善科技孵化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按上级补助1:1给予奖励。深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体系建设,对国家、省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市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创新主体培大育强 20.激励企业主体研发创新。对规上(限上)企业年度新增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高于全县平均增幅且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按增量部分最高10%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含相关工作人员3000元一次性奖励)。优化企业研发机构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1.加强科技企业梯队培育。对新认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总额40万元奖励,首期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再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规下、限下的,给予总额30万元奖励,首期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新上规上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2020至2022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给予1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 22.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列入为主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双尖双领”)的按上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奖励,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产业链技术攻关“揭榜挂帅”“赛马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研发总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奖励500万元;首期按项目总投入30%给予补助,最高奖励150万元。支持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县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立项后补助5万元。支持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施创新服务券制度,县内企业向创新载体、公共实验室寻求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查新等服务,给予50%最高10万元补助。 23.落实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4.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合作达成协议,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的,按其购买科技成果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市场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引进高校院所设立成果转化中心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运营补助和绩效奖励。 25.推进中试基地建设。鼓励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对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万元的设备奖励。对新建独立法人的中试基地,按其建设装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按其建设装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6.鼓励科学技术奖评选。对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个人),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单位(个人)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个人),按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单位(个人)给予50万元奖励。 七、提升科创企业融资能力 27.加大科创金融产品支持力度。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单列专项信贷计划,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创新科创类信贷产品增量扩面。推动“科技银行”、“人才银行”等银行机构提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贷联动等占比,扩大专利权、商标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规模。对于科创金融改革成效明显的银行机构,在政府性资源竞争性存放中(如专项债竞争性存放、财政资金存放招投标等)予以倾斜。其他机构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加分。 28.加强信贷贴息支持。对人才创业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青年创业企业等,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现有政策给予贴息;绿色科创型企业由县金融办给予贴息。绿色科创型企业贴息标准如下:根据湖州市企业(项目)绿色评价等级,对绿色科创型企业按深绿、中绿、浅绿等级给予利息支出的12%、8%、6%补贴,单家企业贴息每年最高5万元。鼓励本地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贴标绿色债券,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中小科创企业,按照发行利率(发行利率高于当期同档次LPR的,按照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贴息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补贴。 29.创新科创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围绕科创企业在创新研发、生产运营、市场推广及成果转化等重点环节开发针对性的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保险等研发保障类保险,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高新人才保险等科创保险产品,对于企业投保研发损失险的,对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5万元。推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权质押保险等保险产品,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和增信支持。 30.建立健全科创金融风险保障机制。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科创企业能力,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按照《湖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五项配套制度的通知》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对白名单内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比上年新增担保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实施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对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科技信用贷款的,给予月均贷款余额0.5‰的奖励;对创新金融产品和科技信用贷款的坏账净损失,按3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31.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加大力度吸引持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集聚发展,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资德清。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上述机构在县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单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5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新引进的上述机构在县内缴纳税收,3年内新增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县得部分给予80%奖励。为吸引优质基金管理公司,对县产投基金出资参与的人才基金、科创基金等风投创投类基金,县产投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80%。 32.鼓励科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对科创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引进上市公司给予分阶段奖励,上市奖励最高2000万元。上市公司对其他企业以现金出资实施并购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给予相关上市公司实际出资额的2%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市公司为企业发展壮大进行再融资的,按募集资金在德清的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引进境外拟上市企业且达到《湖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引拟境外上市企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的,按境外新上市企业标准予以奖励。 33.鼓励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业务创新。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注册地、纳税及主营业务在我县,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原始权益人,按其融资规模的0.5%予以奖励,单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持续推动QFLP试点工作,吸引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人及境外资金来德清成立QFLP基金。 九、加快金融产业稳健发展 34.建立科创企业白名单。围绕县“5+N”主导产业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我县重点支持行业企业,由县委人才办、县经信局、县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科创企业白名单,每年度动态调整,县科创金融领导小组定期将白名单推送至金融机构,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关注早期科创企业,坚持投早、投小。同时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35.加大金融机构人才支持力度。对符合高层次人才奖励政策的引入金融高端人才,按照现有政策奖励。对招引特殊金融人才的机构,每引进一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专业能力,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在县内金融机构全职工作满2年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6.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做强做大。县内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等当年为30家及以上科创企业提供不少于6000万元融资支持的,根据其地方贡献,按50%标准予以奖励,其中小额贷款公司需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为年度优秀(A级)、良好(B级)等次, A级按50%、B级按25%标准予以奖励。 十、加强企业质量品牌建设 37.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行业)、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奖励20万元。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根据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双碳”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 38.鼓励企业质量标准提升。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创新奖)、市、县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德清县质量金鼎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项目实施期用于质量提升技改设备或检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按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质量提升的研发、软件投入和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体系)的费用分档定额给予补助,对当年实际投入5-20万元(含)、20-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15%、25%、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奖励20万元。对主导(参与且排名前五位)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4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主导制定“浙江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按每项标准奖励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主要承担单位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工作组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39.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对经备案实施“质量管家”服务模式并通过卓越绩效管理验收或五星级质量管理评价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对通过国家CNAS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能源计量示范企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参加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为推动“GM2D”试点建设,对“一物一码”新购置或改造项目备案并实施完成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在原有设备基础上改造、设备购置、软件购置等总额(改造费用以及新购置的喷码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喷码软件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套的费用进行认定)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置带有喷码打印功能的印刷喷码一体机,在上述补助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工业企业积极推行产品“一物一码”赋码,其产品包装相关新增成本部分,根据实际赋码量给予全额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40.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应用。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银奖和优秀奖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象为本县的第一专利人;获得市突出或优秀发明人,奖励1万元;对专利创新做出其他积极贡献的给予相应的奖励。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批省、市、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纳入县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重点培育库,并首次通过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3万元,完成次年度复核的再奖励2万元,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标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支持建立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联盟,对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联盟设立、运行,并完成省级备案的,奖励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商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经备案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企业,每件奖励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万元。金融机构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月均贷款余额5‰的奖励,单笔贷款奖励不超过20万元;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贷款奖励不超过15万元;企业每质押一件未曾质押过的发明专利,奖励0.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5万元。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保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0.5万元。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工作,对按照国家要求完成专利导航、预警设立、运行,并完成国家、省、市级备案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设立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导航服务基地的,奖励20万元。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 41.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对新评定的省、市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的,奖励0.3万元(转为非公司制的奖励0.1万元,再转为公司制的奖励0.2万元;直接转为公司制的奖励0.3万元)。对获评现代小微企业示范企业的,奖励1万元。 十一、持续优化企业服务环境 42.关心关爱企业家。支持“企小帮”志愿服务,对年度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工作站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工作奖励。加大对企业家、高端人才培训力度,参加经认定的培训计划,按培训费用50%给予补助。关爱企业家身心健康,开展德商健康护航行动,为重点骨干企业负责人免费健康体检及生日慰问。发挥商会组织作用,举办“民营企业家节”、“德商杯”等活动,凝聚企业家奋进力量。扶持女性企业家创业就业。 43.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建设德商展示馆、发布《德商赋》、发扬新时代德商精神,进一步培育德商好典型、讲述德商好故事、唱响德商好声音。依托“浙商会客厅”,打造亲清德商家园“360”服务品牌,建设企业家学习交流、联系服务、项目招引、风采展示新平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实施德商青蓝接力工程,启动青年德商同心启航计划,持续做好“双传承”工作,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4.加快政策直达快享。深化财政惠企资金一键兑付直达快享机制改革,着力推动模式变革、制度重塑和平台迭代,创新承诺类事中预付、认定类免申报兑付、申报类即时快付“三类兑付模式”,通过“财助营商一键兑”惠企平台,实现政策直达快享、精准高效。 45.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改革,统一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优化前置审批和企业登记办理流程,提升外资企业登记便利度。全县出让的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确保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完善“亲清直通车·政企恳谈会”、“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活动等工作机制,迭代升级“恳谈会点题—月例会破题—好案例推广”闭环机制。 十二、附则 1.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企业经营者。 2.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3.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C类企业按照本政策全部条款的70%享受,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4.出现重大生态环境(大案、要案)、安全生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5.纳入统计的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企业不得享受科技奖励政策。 6.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的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补助奖励资金按原渠道列支。本意见条款1-16条、17-26条、27-36条、37-41条分别由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金融办、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德政发〔2021〕39号)同时废止,原出台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德清县加快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任务的需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制造强国和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的有效之举,为加快落实国家民营经济31条政策,融入全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紧跟全市新一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制定步伐,更好地承接省市重点工作部署,打造更具竞争力和鲜明辨识度的制造业强县,需要更为有力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撑。 二是推动企业提质增效提振信心的需要。今年以来,我县民营企业面临着生产经营困难较多,发展预期偏弱,信心不足等问题,上年度企业效益指标下降明显,亏损面持续扩大。新一轮制造业政策的制定更加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扶持力度,有效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动全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充分保障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需要。我县原制造业30条政策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制造业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稳定经济增长,需立足新阶段发展需求,重新制定新一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二、起草过程 为便于企业对制造业政策的全面掌握,我们从全县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融合发展的角度,对经信、科技、市场监管、金融等政策进行了有机整合,并根据县财政局《德清县财政扶持政策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开展专题调研。各政策制定部门结合上一轮政策执行情况,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充分掌握政策对象的真正需求,并针对企业痛点难点问题点研究提出相应政策举措。 二是充分研究讨论。各政策制定部门结合当前省市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分头开展研究、各自把关,分别与财政局进行对接沟通,并向分管县领导进行专题汇报,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与司法局对接沟通,对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保证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总体考虑 新政策制定在原制造业30条政策基础上,结合了湖州市新一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参考了国内先进地区及周边市(县)的最新政策,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5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省市要求。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研究省市关于推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政策体系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比较优势,吸纳了优质内容。 二是聚焦重点工作任务。紧紧围绕省市最新工作部署,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科技创新、品牌质量、民营经济和金融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内容。以绩效考核为导向,重点支持纳入省市政府考核的工作任务。 三是突出管用有效原则。结合上一轮政策兑现情况,体现以实绩论英雄,保留了实用性强、执行效果好的政策条款。并根据企业新发展需求,继续扶持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企业,突出企业培育、产业转型、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品质提升等方面。 四是体现政策整合优化。按照统一规范全县财政扶持政策要求,整合形成了经信、科技、市场监管、金融四大板块政策,各部门政策相对独立,互不交叉重叠,结构清晰,便于企业与政策制定部门对接。同时合并了各部门原来自行出台的生物医药产业政策、新能源扶持政策、“全球二维码迁移计划”示范区建设政策等,提升了政策系统集成度。 五是把握过“紧日子”原则。新政策坚持资金总量不增、渠道不变、更加精准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小县财政压力。一是避免“撒胡椒”,删减了小额度政策奖补条款。二是取消了过时政策条款,删除了省市已不再开展的项目。三是清理了低效政策,删除了大部分市级工作性项目条款政策等。各类补助奖励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经测算,经信局预计奖补资金1.9亿元,减少约2500万元;科技局预计奖补资金8020万元,减少约400万元;金融办预计奖补资金4500万元,减少约500万元;市场监管局涉及品牌质量和知识产权预计奖补资金2832万元,基本持平,生物医药政策预计奖补资金2000万元;发改局预计奖补资金240万元,基本持平。 四、主要内容 政策涉及4大部门,分为12部分、45条款,其中经信局16条、科技局10条、金融办10条,市场监管局5条。一是促进数字经济提速发展,主要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智能化转型;支持数字化融合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扶持数字化工程服务机构。二是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主要加快企业培大育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强制造业人才引育。三是推动产业创强提质增效,主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支持企业两业融合发展;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园升级;深化全域有机更新。四是加快科创平台提能升级,主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 提升新型研发机构质效;完善科技孵化体系建设。五是支持创新主体培大育强,主要激励企业主体研发创新;加强科技企业梯队培育;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落实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中试基地建设;鼓励科学技术奖评选。七是提升科创企业融资能力,加大科创金融产品支持力度;加强信贷贴息支持;创新科创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科创金融风险保障机制。八是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大力发展股权投资;鼓励科创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鼓励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业务创新。九是加快金融产业稳健发展, 建立科创企业白名单;加大金融机构人才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做强做大。十是加强企业质量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争创品牌;鼓励企业质量标准提升;加强质量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一是持续优化企业服务环境,关心关爱企业家;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加快政策直达快享;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十二是附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C类企业按照本政策全部条款的70%享受,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出现重大生态环境(大案、要案)、安全生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纳入统计的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企业不得享受科技奖励政策。 此外,考虑到政策的完整性和企业军民融合发展的敏感性,不宜对外公开宣传,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共7个部分,一并提交上会,作为单独附件不公开,具体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五、建议 建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后,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实施。原出台的《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德政发〔2021〕39号)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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